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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448號

保全證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許炎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448號

抗告人
優益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就鴻科技有限公司間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194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1 年5 月間與相對人簽訂「Sandy Bridge VPX」專案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並依約定時程提供初步進度資料、原始設計圖、Layout及測試文件予相對人(下稱第一階段履約),惟因相對人之客戶即第三人新加坡DSO 國家實驗室(SINGAPOREDSO NATIONAL LABORATORIES ,下稱DSO 實驗室)要求額外規格功能,伊乃就此額外部分報價,嗣相對人以伊提供之內容無法符合DSO 實驗室之標準與需求為由終止系爭合約,伊即發函向相對人主張伊就開發過程中所產生之資料文件有智慧財產權。詎相對人盜取利用伊之履約成果為基礎,與DSO實驗室繼續進行交易,並取得貨款,然其均以未成案云云回覆伊之洽詢,伊乃於103 年3 月向稅務機關檢舉相對人與DSO 實驗室間之交易有逃漏稅情事,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104 年2 月11日函復表示相對人確有逃漏稅情事,足證相對人所言不實,伊已盡釋明之責。又伊已於104 年5 月16日發函催告相對人給付積欠之合約款及賠償伊支出之成本,惟遭相對人拒絕,而因本國與新加坡並無邦交,伊無法向DSO 實驗室取得相對人所交付之成品以鑑定其內容是否侵權,如伊貿然提起本案訴訟,相對人恐有竄改、隱匿其與DSO 實驗室交易相關資料之虞,故為避免雙方對上開資料有所爭執,伊自得聲請以勘驗、留置物件或其他適當方法保全兩造間就系爭合約所為第一階段履約資料及相對人之「Sandy Bridge VPX」專案與DSO 實驗室間往來合約、帳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有不當,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於89年2 月9 日修正公佈,增訂後段以擴大容許聲請保全證據之範圍,其立法目的在於促使主張權利之人,於提起訴訟前即得蒐集事證資料,以瞭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將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之目的;此外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即整理事證資料之機會,而有助於法院於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適進行訴訟,以達審理集中化之目的。依此立法意旨,有關書證之保全,並不以該書證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為限,如為確定事、物之現狀(如避免遭篡改)而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者,縱依通常情形尚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者,亦得聲請予以保全。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盜取抗告人第一階段履約之相關資料與DSO 實驗室進行交易,侵害抗告人之智慧財產權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合約、聲明書、舉發函、存證信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2 月11日函、相對人律師函附卷可證(原審卷第8 頁至第26頁),堪認其已釋明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又抗告人如基於上揭事實對相對人訴請賠償損害,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抗告人證明相對人有侵害抗告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存在及所受損害賠償之範圍,而抗告人聲明保全兩造間就系爭合約所為第一階段履約資料及相對人之「Sandy Bridge VPX」專案與DSO 實驗室間往來合約、帳冊,即係證明相對人有無上揭侵權行為,及其因而造成抗告人損害範圍等事實之重要證據,且該等資料係置於相對人或DSO 實驗室之使用支配下,抗告人取得本即相當困難,且性質上極易滅失或遭竄改,若不予保全,恐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亦作為抗告人是否對相對人提起訴訟之考量依據,是本件保全證據之聲請,既可預防訴訟,又可於起訴後促成審理集中化。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抗告人有聲請本件保全證據之必要。原裁定以抗告人未釋明應保全之理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即屬有據。又本件應予保全之證據在原法院轄區,本院認有發回由原法院另為妥適處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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