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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309號

確認所有權分配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蘇芹英蔡政哲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309號

抗告人
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行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晏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所有權分配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行逸為抗告人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03年7月22日已變更為黃行逸,有抗告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惟黃行逸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黃行逸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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