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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1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蘭王漢章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請人
陳君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伊為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之當事人,為提起再審訴訟,有必要聽取系爭訴訟錄音內容,為此聲請交付系爭訴訟各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之當事人,為提起再審訴訟,確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其次,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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