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許紋華賴錦華王怡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請人
鈦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傑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473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1051號)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04 年6 月29日102 年度訴字第4733號判決而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曾傑然僅為相對人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領薪水之員工,自相對人公司離職後沒有固定收入,又有年幼子女待扶養,經濟早已陷入困難而需要靠親友接濟云云。惟聲請人就其等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全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