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74號聲 請 人 陳盈榛 相 對 人 黃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4年度金 上易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6年抗字第260號、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43年台抗 字第152號、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法院102年度金字第5號判決伊應與原審共同被告邱宇宏連帶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1,290,785元,及自 民國101年10月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伊已提起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總計應繳納20,805元,因伊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依本院職權調得聲請人102、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觀之,聲請人分別於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證券公司)、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慶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隆等三家公司)之投資所得為7,920元,103年雖無所得資料,然聲請人在元富證券公司開戶買賣證券獲有利息所得,及持有正隆等三家公司之股票獲有股息分配,已如前述,聲請人既有投資股票之經濟行為,足徵其並非無財產或缺乏經濟信用,尚難以其提出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即遽認抗告人為無資力之人。聲請人上述所稱,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無籌措20,805元裁判費之信用技能,其前揭主張,不足以採。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能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揭說明,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