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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0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彭昭芬李國增蕭錫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05號

聲請人
簡泰平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許執中等與劉莉玲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重上字第六三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1條本文、第242條第1項、第6項亦有明定。是參加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自得敘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參加人,有瞭解本院民國104年10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內容之必要,聲請付費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輔助上訴人許執中等人,聲請參加訴訟,兩造對其參加訴訟未聲請法院裁定駁回。依前揭說明,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附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0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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