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68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執事聲字第7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抗告人對於本院104年11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朱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