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6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68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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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執事聲字第7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抗告人對於本院104年11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