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37號
- 上訴人
-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宛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礎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曾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汪海濱
彭玟萍
林朝誠
盧怡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民國107年4月24日裁定附表所示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見本院卷㈢第134至135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上揭行政爭訟程序均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㈢第160至161、171、181至183頁),本件核無停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