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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 法定代理人
    顏志展、黃焦鈎、曾國棟

  • 上訴人
    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富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48號上 訴 人 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展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 上 訴人 富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焦鈎 被 上 訴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凱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被上訴人未補正委任狀,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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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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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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