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 法定代理人顏志展、黃焦鈎、曾國棟
- 上訴人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富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48號上 訴 人 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展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 上 訴人 富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焦鈎 被 上 訴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凱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被上訴人未補正委任狀,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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