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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徐福晋陳秀貞郭顏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25號

上訴人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冠生
訴訟代理人
林夏滋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佩君律師
被上訴人
得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亮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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