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同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楊絮雲、許碧惠、邱育佩
- 法定代理人曾恒隆
- 上訴人張淑華
- 被上訴人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71號上 訴 人 張淑華 張榮輝 被 上訴 人 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恒隆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方雍仁律師 上一人 之 複代理 人 陳婕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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