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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藍文祥洪文慧周舒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77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誠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訴訟代理人 王曉珍 許逸如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施南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0日上午10時30分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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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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