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7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誠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仁
- 訴訟代理人
- 王曉珍
- 訴訟代理人
- 許逸如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友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鄧為元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施南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0日上午10時30分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