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77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誠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訴訟代理人 王曉珍 許逸如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施南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0日上午10時30分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