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77號上訴人即附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許永誠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上訴人即 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訴訟代理人 王曉珍 許逸如 陳慶尚律師 鄧為元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靜慧律師 施南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附件所示之事項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麗玲 附件: 一、請確認本院於105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整理之兩造不爭執事 項,除於同年12月8日準備程序修正第8項外,其餘事項是否確定不爭執? 二、關於51P部分,被上訴人表示遭客戶取消訂單,有何證據可 資證明? 三、上訴人於本院所提出附表4訂單編號0000000000中關於30P之2012年2月7日交貨部分,記載「8,295PCS未收」之意為何?四、同上附表同訂單編號關於60P部分及同附表訂單編號0000000000關於60P部分,未付款數量較兩造盤點退貨之數量少,其原因為何? 五、被上訴人就有8D改善報告書之貨品,有已支付貨款與有未支付貨款之情形,就無8D改善報告書之貨品,亦有已支付貨款與未支付貨款之情形,其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