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77號
上訴人即附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誠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仁
- 訴訟代理人
- 王曉珍
- 訴訟代理人
- 許逸如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鄧為元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靜慧律師
施南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附件所示之事項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確認本院於105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整理之兩造不爭執事 項,除於同年12月8日準備程序修正第8項外,其餘事項是否 確定不爭執? 二、關於51P部分,被上訴人表示遭客戶取消訂單,有何證據可 資證明? 三、上訴人於本院所提出附表4訂單編號0000000000中關於30P之 2012年2月7日交貨部分,記載「8,295PCS未收」之意為何? 四、同上附表同訂單編號關於60P部分及同附表訂單編號0000000 000關於60P部分,未付款數量較兩造盤點退貨之數量少,其 原因為何? 五、被上訴人就有8D改善報告書之貨品,有已支付貨款與有未支 付貨款之情形,就無8D改善報告書之貨品,亦有已支付貨款 與未支付貨款之情形,其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