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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湯美玉黃裕仁謝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20號

上訴人
趙文蔚(即趙文蔚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朱記民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翁新鈞

      方聖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第2頁第4、5行關於「被上訴人兆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20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