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20號
- 上訴人
- 趙文蔚(即趙文蔚建築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林智群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 法定代理人
- 朱記民
- 訴訟代理人
- 林峻立律師
翁新鈞
方聖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第2頁第4、5行關於「被上訴人兆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