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翁昭蓉、賴惠慈、鍾素鳳
- 法定代理人劉高育
- 被上訴人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美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31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劉高育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美滿 蔡美惠 唐新民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莉蓁 黃書明 吳桂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聯智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美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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