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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45號

撤銷信託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蘇芹英徐福晋楊博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45號

上訴人
李茂璋
上訴人
劉瑞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上訴人
經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訴訟代理人
林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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