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854號
- 上訴人
-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金池
- 訴訟代理人
- 杜孟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姿淨律師
- 被上訴人
-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偉恆
- 訴訟代理人
- 文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琬渝律師
- 複代理人
- 殷節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啟源律師
- 參加人
- 周慧敏
- 參加人
- 黃思瑄
- 參加人
- 黃思華
- 參加人
- 蔡宜娟
- 參加人
- 邱詩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鉦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項次11關於建號「1861」之記載,應更正為「196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