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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5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徐福晋陳秀貞林哲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854號

上訴人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
被上訴人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複代理人
殷節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啟源律師
參加人
周慧敏
參加人
黃思瑄
參加人
黃思華
參加人
蔡宜娟
參加人
邱詩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項次11關於建號「1861」之記載,應更正為「196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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