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43號

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43號

聲請人
陳賢吉
聲請人
陳慶雄
聲請人
陳新發
聲請人
陳賢文
聲請人
陳志正
聲請人
陳文安
聲請人
陳昭明
聲請人
陳健銘
聲請人
陳天貴
聲請人
陳天賜
聲請人
陳智偉
聲請人
陳和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

      許朝昇律師

      程筱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陳綿隆號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黃宗正律師於聲請人與祭祀公業陳綿隆號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為祭祀公業陳綿隆號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訴訟能力人,非僅指無訴訟能力之自然人,即法人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形,亦屬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第4項之代表人、管理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祭祀公業陳綿隆號之管理人陳維甸未經合法選任,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366號裁定禁止陳維甸於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57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前,行使相對人之管理人職務及權限,如俟相對人選任合法之管理人始續行本件訴訟,恐致久延而使兩造受損害,爰聲請就本件訴訟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情,並提出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366號裁定為證(見本院卷㈣第110至113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審酌黃宗正律師具備法律專業能力,並自第一審程序擔任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對本件訴訟爭議事項及證據資料均熟悉,應能維護相對人之權益,爰選任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4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