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5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57號
- 聲請人
- 謝漢卿
- 代理人
- 舒正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肆拾叁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不服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57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萬5,13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2,334元。聲請人繳納10萬7,677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溢繳3萬5,343元(計算式:10萬7,677元-7萬2,334元=3萬5,343元)。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揆諸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