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8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85號
- 上訴人
- 胡鍾齡
- 上訴人
- 吳安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國明律師
黃盈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仲凱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1日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98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捌佰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985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5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萬7,8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