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8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許紋華王怡雯賴錦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85號

上訴人
胡鍾齡
上訴人
吳安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黃盈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仲凱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1日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98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捌佰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985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5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萬7,8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8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