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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9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松鈞楊雅清陳君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95號

上訴人
劉新山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上訴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琳
參加人
詹順斌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複代理人
姚妤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張兆順為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6年9月2日由蔡有才變更為張兆順,此有被上訴人106年10月16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所附常務董事會議選舉事項、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15-318頁),依上開說明,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由本院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9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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