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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謝碧莉呂淑玲匡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1號

上訴人
元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仁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被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就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關於勘查並製作勘查表之屬性,尚有不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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