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上 訴 人 黃二榮 鄭鈴樺 賴茂喜 賴明興 陳義紘 賴淑汝 何守燕 高德 高陳瑞姿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被 上訴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 上訴人 群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參 加 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參 加 人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