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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魏麗娟周群翔陳慧萍
  • 法定代理人
    洪春水

  • 上訴人
    東來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德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2號上 訴 人 東來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水 上 訴 人 林德隆 林德慶 林德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被 上訴人 游誌強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許嘉芬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王昱盛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褚衍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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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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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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