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2號
- 上訴人
- 東來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春水
- 上訴人
- 林德隆
- 上訴人
- 林德慶
- 上訴人
- 林德仁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治平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忠儀律師
- 被上訴人
- 游誌強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嘉芬律師
-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 王昱盛律師
- 參加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沖本一德
- 訴訟代理人
-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褚衍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