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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魏麗娟周群翔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2號

上訴人
東來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水
上訴人
林德隆
上訴人
林德慶
上訴人
林德仁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上訴人
游誌強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嘉芬律師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王昱盛律師
參加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褚衍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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