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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3號

履行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嘉烈邱琦高明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3號

上訴人
洪篤昌
被上訴人
胡幼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1日收受判決後,不服本院判決,於105年4月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前揭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託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買賣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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