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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9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97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許德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尊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邦充
- 被上訴人
- 林吳靜都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峰富律師
邱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再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林邦充應給付附表三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合計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受領。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林邦充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本法及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得由20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資人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因附表一編號1至63所示買受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鼎公司)之股票而受有損害之投資人陳培義等63人(詳如附表一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即求償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陳明。
二、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除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外,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倘刑事法庭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65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固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惟當事人提起原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若經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已有足以認定具備獨立民事訴訟各種成立要件之情形者,應認為法之所許。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上訴人林邦充、林吳靜都(下合稱被上訴人,分別時各稱其名)自民國(下同)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1月15日止,就其等持有之佳鼎公司股票有內線交易行為,因而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各如該附表所示請求金額之本息,並由上訴人代為受領【見原審法院重附民卷第1-10頁、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7號民事卷(下稱本院民事更二卷)
㈠第216頁】。惟被上訴人自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1月3日止如附表一第五欄所示之股票交易部分,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金上更㈡字第1號判決,認定該部分犯行無法證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本院民事更二卷㈡第26頁),而本院刑事庭未經上訴人聲請,即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本院,此部分之訴固為不合法。然上訴人已於102年11月7日本院前訴訟審理時具狀表示,就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第五欄所示金額本息部分,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並繳交該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5,153元(見本院民事更二卷㈡第52頁,依697萬2,612元標的金額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則該部分起訴即具備獨立民事訴訟成立要件,應認此部分起訴即為合法,併此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各如該附表所示求償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受領之。
㈢請准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如不能依該條規定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㈣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㈠駁回上訴。
㈡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上訴人主張:林邦充係佳鼎公司之董事長,並為邦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邦英公司)之負責人,林吳靜都係林邦充之配偶。佳鼎公司因經營不善,經林邦充與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志超公司)負責人徐正民商議後,雙方同意自95年8月起由佳鼎公司提供設備產能,志超公司供應訂單與代備料之方式進行策略聯盟;嗣因經營理念不合,徐正民遂於95年10月底告知林邦充將自同年11月起減單、停止備料,並於同年11月底告知林邦充,將終止策略聯盟關係,復自同年12月25日起撤離志超公司進駐佳鼎公司之幹部,再於96年1月3日以電話告知林邦充終止雙方策略聯盟。惟林邦充知悉前開消息卻未公告,而由志超公司於96年1月15日下午4時10分28秒與同日晚間6時16分57秒在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本公司自96年1月15日起,終止與佳鼎科技策略聯盟關係」消息(下稱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林邦充於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公開前即先告知林吳靜都該消息,並自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1月15日止,以每股6.5元至7.22元價格,賣出邦英公司所持有佳鼎公司股票393張(下稱邦英公司持股);另林吳靜都則以每股6.06元至7.22元價格,賣出所掌管之設立登記在薩摩亞國之環球企業公司(下稱環球公司)所持有佳鼎公司股票2,380張(下稱環球公司持股),以規避佳鼎公司股票下跌損失,情節重大,應依95年1月11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下稱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3倍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及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附表一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各如該附表所示求償金額本息,並由伊代為受領之判決等語(原審法院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四、被上訴人則以:徐正民係於96年1月15日始決定終止志超公司與佳鼎公司策略聯盟,林邦充於96年1月15日前尚未知悉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自無從告知林吳靜都,且上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林邦充究竟於何時以何方式,告知林吳靜都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又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並非屬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邦英公司、環球公司雖自95年12月起,曾陸續處分佳鼎公司股票,惟亦曾於96年1月4日買入佳鼎公司股票,顯見伊買賣邦英公司持股、環球公司持股,均與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無關。另林邦充就環球公司之持股、林吳靜都就邦英公司之持股,並無管理、使用及處分之權利。本件刑事部分業經判決伊無罪確定,上訴人充其量僅能依99年6月2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下稱99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主張權利,不能依95年修正之前揭條文主張。縱上訴人向伊請求賠償有據,惟本件屬情節輕微,應減輕伊賠償責任云云,資為辯解。
五、經查:被上訴人林邦充自93年12月22日起至99年1月14日止,擔任佳鼎公司之董事長,並自89年8月15日起迄今為邦英公司之負責人,被上訴人林吳靜都則為林邦充之配偶,佳鼎公司董事長林邦充與志超公司負責人徐正民曾於95年間商議後,雙方同意自95年8月起由佳鼎公司提供設備產能、志超公司供應訂單與代備料之方式進行策略聯盟。嗣志超公司於96年1月15日下午4時10分28秒與同日晚間6時16分57秒在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本公司自96年1月15日起,終止與佳鼎科技策略聯盟關係」。惟林邦充則以邦英公司名義自95年12月1日起至95年12月12日止,以本院民事更二卷第二宗第142頁至第144頁所示之時間、股數、價格賣出佳鼎公司股票;林吳靜都則以環球企業公司名義自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1月15日止,以本院民事更二卷第二宗第144頁至第145頁所示之時間、股數、價格賣出佳鼎公司股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318頁反面-第319頁不爭執事項一至五),並有上開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附卷可參(見本院民事更二卷㈠第60、276頁),自堪信為真實。
六、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兩造在本院104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同意協議簡化之爭點即㈠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是否屬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稱之重大影響佳鼎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㈡志超公司於96年1月15日下午4時10分28秒與同日晚間6時16分57秒在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前,被上訴人是否知悉該消息?何時始知悉?㈢被上訴人對於邦英公司、環球公司持有佳鼎公司股票,是否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利?㈣上訴人依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並依民法第185條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是否有據?㈤上訴人主張應依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將賠償額提高至3倍,是否有據?抑或屬情節輕微之情事,而得減輕賠償金額?為辯論範圍(見本院卷第319頁反面、第370頁反面)。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七、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是否屬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稱之重大影響佳鼎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
㈠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5款、第4項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五、從前4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第1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又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5年5月30日訂定發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第157條之1第4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一、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定之事項。」另90年6月21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下稱修正前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是依前述規定,有關佳鼎公司策略聯盟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對該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自屬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稱之重大影響佳鼎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
㈡佳鼎公司董事長林邦充與志超公司負責人徐正民曾於95年間商議後,雙方同意自95年8月起由佳鼎公司提供設備產能、志超公司供應訂單與代備料之方式進行策略聯盟等情,有如前述(見本院卷第318頁反面不爭執事項二)。佳鼎公司嗣於95年9月1日在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此一策略聯盟之訊息,並表示正式進行策略聯盟,將可有效降低購料成本,提高生產良率,自正式合作以來,綜效逐漸顯現等語(見本院民事更二卷㈠第54頁反面),復於95年10月11日在上開觀測站公布佳鼎公司自結9月份營收再創單月歷史新高,目前與志超公司策略聯盟後,除業績繼續穩定成長外,製程能力已有更顯著改進,良率大幅提高等語(見本院民事更二卷㈠第56頁)。再於95年11月10日在上開觀測站公布佳鼎公司自結10月份營收再創單月歷史新高,並表示自8月初以來,經與策略聯盟伙伴共同的努力下,除業績持續穩定成長外,第三季虧損金額已大幅減小,並有信心能於短期內轉虧為盈等語(見本院民事更二卷㈠第57頁)。依佳鼎公司前揭公告內容,顯見佳鼎公司與志超公司之策略聯盟乙節,確能促使佳鼎公司業績成長,虧損金額大幅減小,使該公司有信心能於短期內轉虧為盈之關鍵,應符合修正前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故有關佳鼎公司與志超公司策略聯盟之簽訂及終止,應均屬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稱之重大影響佳鼎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上訴人主張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為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稱之重大影響佳鼎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等語(見本院卷第323頁反面),應屬可採。被上訴人辯稱佳鼎公司與志超公司並無正式策略聯盟關係,充期量有代工關係,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公告後第3個營業日佳鼎公司股價隨即漲至5.7元,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並非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稱之重大影響佳鼎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云云(見本院卷第350-352頁),並不足取。
八、志超公司於96年1月15日下午4時10分28秒與同日晚間6時16分57秒在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前,被上訴人是否知悉該消息?何時始知悉?
㈠按99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本文,係將95年修正之前揭規定,修正為「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本件上訴人係主張被上訴人於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1月15日止,有違反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之行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等情,業據其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23頁、第53頁反面)。被上訴人雖辯稱,本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新從輕原則,適用99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作為渠等是否有無構成內線交易之基礎云云(見本院卷第340頁反面-342頁反面)。惟99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並未就同法第157條之1有關損害賠償責任,作任何溯及既往之規定,是本件上訴人依前揭事由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自應適用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而非適用99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被上訴人上開辯解,並不足取。
㈡次按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規定,第1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而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5年5月30日訂定發布之前揭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前2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其立法理由為:重大消息之發生與經過有許多時點,為求明確,明定其成立時點,以日期在前者為準。另本條對於重大消息之認定係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包含初步之合併磋商(即協議日)亦可能為重大消息認定之時點。依此規定,可知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謂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獲悉在某特定時間內將成為事實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而言,並不限於獲悉時該消息已確定成立或已為確定之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判決意旨參照,見本院卷第5頁反面)。是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被上訴人僅獲悉在某特定時間內將成為事實即足以當之,並不限於獲悉時該消息已確定成立或已為確定之事實為必要。
㈢林邦充應於95年11月底即已獲悉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將於相當之特定時間內成為事實:
1.證人即志超公司負責人徐正民於96年8月28日偵查中即已明確證述:「(問:你正式決議退出佳鼎,並告知林邦充是何時?)其實我們10月就開始停止幫他們備料,因為他錢都不回來,且無經營公司,而又欠我備料款,但到11月底我就有跟他講,而至12月底就退出了。」、「(問:策略聯盟結束後,也有要求佳鼎公司公告重大訊息?)有,有要他們要在12月底公告,但他們都沒有,所以我們才在96年1月15日對外公告」(見本院卷第206頁),足見徐正民於95年11月底即向林邦充表示退出佳鼎公司等語。揆之徐正民於前揭證述時,距前情事發不及1年,衡情記憶應較為清晰,其此部分證詞,應較為可採。徐正民嗣於98年1月19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刑事審判時證述:「(問:進駐佳鼎公司的人員何時從佳鼎公司離開?)…95年12月25日黃政乾打電話給我說佳鼎公司新調回來的副總徐水慶叫我的人員不用每天到佳鼎公司去開生產會議了,我就覺得既然是這樣就不用做了,我就跟我們那些志超公司的員工講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把該交接的工作交一交,把後續的訂單安排一個結束,…交代好就可以走了,就不用再去了。」、「(問:這個策略聯盟後來在12月25日你撤走後,有無要求佳鼎公司發布重大訊息?)我12月25日接到這個電話後,我就叫我的人員不要做了…(96年)1月3日發現我的人都沒去,林邦充就電話給我,他打給我時,我就說沒什麼好做的,我直接跟他(指林邦充)說(佳鼎公司)沒什麼好救了,你(指林邦充)把公司關一關…,我辭總經理,不做了,順便重大訊息發布一下說我們結束這個合作關係」、「(問:檢察事務官問你策略聯盟結束後,也有要求佳鼎公司要公告重大訊息?你的回答是有,有要他們在12月底公告,但他們都沒有,所以我們才在96年1月15日對外公告,當時是否如此陳述?)對,這可能是當時我跟我的人講你要求他們去公告,結束合作關係,請他們在12月底公告,這可能是跟林和清講的,是跟他們內部的人講的…」、「(問:所以您確定在隔年1月3日有跟林邦充說他一定要趕快公告有關佳鼎公司與志超公司策略聯盟終止的重大訊息?)是。」、「(問:當時林邦充也清楚知道你要求他就策略聯盟終止一事要公告?)是,他的確知道,但他不會馬上去做…」等語(見本院卷第210頁、第211頁反面-第212頁),可見徐正民除於95年11月底向林邦充表示退出佳鼎公司等語外,並於同年12月25日向志超公司人員表示交代完工作後就撤離,復於同年12月底將上情告知林和清,再於96年1月3日向林邦充表示一定要趕快公告有關佳鼎公司與志超公司策略聯盟終止的重大訊息。此外,復有徐正民於95年12月19日申請辭職佳鼎公司總經理之人員異動單附卷可參(見外附臺北地院97年度金訴字第2號卷第二宗第40頁),是由上開情節之時序觀之,益足佐證前情為真。雖徐正民於98年1月19日在臺北地院刑事審判時,於前揭證述後復翻異證述內容:「96年1月3日林邦充打電話給你的時候,你到底有無要求他公告有關志超公司與佳鼎公司策略聯盟的重大訊息?)應該沒有,我是要他先公告我不要當總經理」云云(見本院卷第218頁反面),惟徐正民此部分之證述,不唯與其前揭證述內容不符,亦與志超公司於96年1月15日在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內容不同,再就上開公告終止策略聯盟乙節,實與徐正民證述要林邦充公告徐正民不要當總經理等語,在邏輯上不通,並與後開證人證述情節不合(詳後述),是此部分徐正民之證述內容,應難採信。被上訴人執此為其有利之證明方法(見本院卷第346頁),並不足取。
2.證人即佳鼎公司行政部處長林和清於96年8月3日偵查中證述:「終止策略聯盟沒有正式的開會,但95年12月31日前幾天,董事長有告知重要幹部」等語(見本院卷第263頁)。復於98年3月9日刑事審判中證述,伊於95年11月27日離開公司,但伊持續有跟公司的幹部聯絡,伊從公司幹部那邊聽來的(見本院卷第265頁反面、第267頁)。是證人林和清前揭聽聞之事實,應核與證人徐正民證述情節一致。
3.證人即佳鼎公司稽核室經理楊志祥於98年2月9日審判時證述,伊94年底擔任稽核室經理到96年5月離開,伊的主管就是董事長林邦充,12月15日那封郵件提到根據業務表示志超公司已開始將部分志超的料號訂單抽單之意,為當時策略聯盟的方式就是佳鼎公司接志超公司所下的單去做生產,而這封郵件是業務部門表示志超公司已經將下給佳鼎公司的單抽回去他們自已做,是和當初策略聯盟的模式不同,所以我們才會認為這是一個警訊等語(見本院卷第228頁反面、第231頁),而上開95年12月15日之電子郵件其上確有「志超最近已開始進行設備遷移之動作…12月9日上週六已移走(A)蝕薄銅線(B)硫酸銅回收機(C)收板機等設備,12月15日進行乾膜無塵室『四向轉向機』之拆移作業,12月16日明日預計進行防焊及內層製程共計3台曝光機之搬遷作業。…志超已開始將部分屬志超料號之訂單抽單,並將板子及生產用料陸續移回志超生產」等語,此有該電子郵件附卷可參(見臺北地院97年度金訴字第2號刑事卷第二宗第27頁),是由楊志祥證述之上開情節,可見志超公司於12月9日即已從事遷移設備之舉動,核與證人徐正民前揭證述其於95年11月底已向林邦充表示退出佳鼎公司等語相符,並與證人林和清聽聞之事實,亦不相違背。
4.證人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核人員邱文琦於98年5月25日臺北地院刑事審判時證稱:伊記得當時有詢問許榮良(即佳鼎公司財務處長,見本院卷第255頁反面)何時談到終止策略聯盟的事,許榮良說大概是95年11月份就有討論到等語(見本院卷第241頁),參之邱文琦為櫃檯買賣中心之查核人員,衡情應無設詞誣攀許榮良或被上訴人之理,且其證述內容,亦與徐正民前揭證述其於95年11月底已向林邦充表示退出佳鼎公司等語一致,是其上開證詞,應屬可採。被上訴人以證人邱文琦就相關問題並未詢問許榮良,且許榮良證述對於邱文琦前揭之詢問,一點印象都沒有等語,辯稱邱文琦前揭證述,並不可採云云(見本院卷第344頁-345頁)。惟許榮良於臺北地院刑事審判時固為上開證述,有該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1頁),然依前揭說明,再比較許榮良原為林邦充之員工,迴護之詞在所難免,且許榮良既證述一點印象都沒有,亦可脫免偽證罪責,再參諸前揭相關證人之證述情節、電子郵件內容及徐正民辭職總經理之人員異動單,堪認證人邱文琦之證述,應較可採,被上訴人前揭所辯,要無可取。
5.依前揭證人證述情節及電子郵件內容暨人員異動單相互參研,堪認徐正民於95年11月底,確已向林邦充表示退出佳鼎公司之意,志超公司繼於同年12月9日起即陸續遷移相關設備,嗣於同年12月25日徐正民再叫志超公司人員撤離,迄於96年1月3日徐正民再向林邦充表示一定要趕快公告有關佳鼎公司與志超公司策略聯盟終止的重大訊息。是林邦充於95年11月底時,應已獲悉志超公司與佳鼎公司將於相當之特定時間內終止策略聯盟關係無訛。
6.被上訴人雖又辯稱,林邦充於96年1月15日志超公司公告系爭消息前,客觀上無法確定「雙方合作關係將於一定期間內必然終止」,該事實仍未明確,在主觀上,亦無從知悉雙方合作關係將於一定期間勢必終止云云(見本院卷第345-349頁),顯係依99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新增有關「實際知悉」及「在該消息明確後」之規定而為辯解,依上開說明,已不足取。其復辯稱依證人黃政乾98年4月6日在臺北地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志超公司人員直至96年1月15日才正式從佳鼎公司撤離等語(見本院民事更二卷第一宗第207頁),及證人徐水慶98年3月30日於臺北地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其在95年12月底回到佳鼎公司後大約2週內,黃政乾等志超公司派駐於佳鼎公司人員仍有至佳鼎公司上班等語(見本院民事更二卷第一宗第210-211頁),顯見志超公司人員確實直至96年1月15日始正式撤離云云(見本院卷第348頁)。惟徐正民前揭證述係表示於95年12月25日接獲黃政乾電話後,向志超員工表示將工作交待,把後續訂單按排結束,交代好始可撤離(見本院卷第210頁),是被上訴人猶執前揭證人黃政乾、徐水慶證詞作為有利辯解,顯然誤解徐正民前揭證述內容,自無可取。被上訴人復以本院102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12號刑事判決林邦充無罪確定,足證其並無內線交易云云(見本院卷第356頁)。惟本院前揭刑事判決,乃係依刑法第2條從新從輕原則,而適用99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並據以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臺北地院97年度金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林邦充無罪之上訴,復因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未經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見本院民事更二卷第二宗第148-161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偵、審卷宗查明屬實。然本件林邦充是否負損害賠償之責,應適用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有如上述,是被上訴人以前揭無罪確定判決,辯解無庸負損害賠償之責云云,已不足取。況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乃基於實體真實發現及無罪推定等法則,核與民事判決係以證據優越為認定事實基礎有所不同,是被上訴人執前揭無罪判決作為其有利之辯解,並不足取。
㈣上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林吳靜都於96年1月15日志超公司公告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前,已自林邦充獲悉該消息:上訴人主張林吳靜都最早於95年10月間、11月底前,已自林邦充處獲悉系爭消息;至遲應不晚於96年1月3日云云,無非係以被上訴人林吳靜都於97年4月7日、96年8月3日偵查筆錄之供述,及林吳靜都以環球公司名義自95年12月1日起賣出佳鼎公司股票,暨畢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畢達公司)曾於96年1月4日起賣出佳鼎公司股票為據(見本院卷第330頁反面-331頁)。惟此不唯為林吳靜都堅詞否認(見本院卷第349-350頁),再參之上訴人所提林吳靜都於前揭時日供述之偵查筆錄(見本院卷第271-276頁),林吳靜都未曾供承其於96年1月15日前曾獲悉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僅曾供承:不清楚志超公司要去整頓佳鼎公司之原因,不清楚佳鼎公司為何數月間裁員,聽說雙方弄得不愉快等語(見本院卷第274頁反面、第275頁反面),此觀該等筆錄自明。再者,上訴人就林吳靜都究竟於何時?以何方式?獲悉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係主張「林邦充於95年10月間、11月底知悉系爭消息後,即於同一時間以不詳方式告知林吳靜都」等語(見本院卷第331頁第9-10行),顯見上訴人就前揭事實,僅係出於主觀臆測。其次,上訴人既主張林吳靜都最早於95年11月底前,自林邦充獲悉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有如前述。惟卻以畢達公司自95年1月19日賣出佳鼎公司股票之交易後,長達將近一年期間,均不曾再買賣佳鼎公司股票,卻自96年1月4日開始,一反常態以畢達公司名義開始買賣佳鼎公司股票之事實,而主張林吳靜都於96年1月15日前即獲悉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云云(見本院卷第331頁第16-19行)。然林吳靜都倘係於95年11月底即獲悉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豈有遲至96年1月4日始以畢達公司名義開始買賣佳鼎公司股票之理?故上訴人前後主張,顯相互矛盾,要不能因林邦充與林吳靜都間為配偶關係,即可遽為前揭論斷,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已不足取。上訴人雖另主張林邦充於96年1月3日打電話給徐正民確定並證實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即已告知林吳靜都,使林吳靜都得以畢達公司之名義買賣佳鼎公司股票云云(見本院卷第331頁第20-22行)。惟上訴人上開推測,顯與其主張林吳靜都以環球公司名義自95年12月1日起即行賣出佳鼎公司股票之事實,彼此齟齬,委無可採。是依前情,足見上訴人主張林吳靜都最早於95年10月間、11月底前,已自林邦充處獲悉系爭消息,至遲應不晚於96年1月3日云云,並不足取。
九、林邦充、林吳靜都對於邦英公司、環球公司持有佳鼎公司股票,是否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利?
㈠林邦充係自89年8月15日起迄今為邦英公司之負責人,其以邦英公司名義自95年12月1日起至95年12月12日止,以本院民事更二卷第二宗第142頁至第144頁所示之時間、股數、價格賣出等情,已見前述(並見本院卷第318頁反面、第319頁不爭執事項一、四)。林邦充既為邦英公司之負責人,是林邦充對於邦英公司持有佳鼎公司股票,自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利。上訴人主張林邦充對於邦英公司持有佳鼎公司股票,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利(見本院卷第331頁反面),堪可採信。
㈡本件林吳靜都固以環球公司名義自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1月15日止,以本院民事更二卷第二宗第144頁至第145頁所示之時間、股數、價格賣出等情,有如上述(並見本院卷第319頁不爭執事項五),是有關以環球公司名義於前揭時日賣出佳鼎公司股票者,為林吳靜都而非林邦充。再者,上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林吳靜都於96年1月15日志超公司公告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前,已自林邦充獲悉該消息等情,亦見前述。是林吳靜都前揭時日賣出佳鼎公司股票,自與林邦充無關。故有關林邦充對於環球公司持有佳鼎公司股票,是否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利等情,即無再行贅述必要。其次,依前述說明,本件就林吳靜都對於邦英公司、環球公司持有佳鼎公司股票,是否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利之爭執事項,亦無庸另行贅論。
十、上訴人依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並依民法第185條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是否有據?
㈠按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3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前所述,本件上訴人依前揭事由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應適用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
㈡本件林邦充自93年12月22日起至99年1月14日止擔任佳鼎公司之董事長,其於95年11月底時,已獲悉未來相當期間內志超公司將終止與佳鼎公司策略聯盟關係,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屬佳鼎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惟林邦充竟於96年1月15日志超公司公告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前,即以邦英公司名義自95年12月1日起至95年12月12日止,以本院民事更二卷第二宗第142頁至第144頁所示之時間、股數、價格賣出佳鼎公司股票,且林邦充對於邦英公司持有佳鼎公司股票,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利等情,均如前述。是上訴人依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林邦充賠償損害(見本院卷第334頁),自屬有據。被上訴人辯稱此部分請求,於法不符云云,並不足取。
㈢本件林邦充以邦英公司名義自95年12月1日起至95年12月12日止,賣出佳鼎公司股票,有如前述,而其賣出之日期為同年月1、4、5、6、7、8、11、12日等情,此有前揭交易明細表附卷可查(見本院民事更二卷第二宗第142 -144頁),是林邦充依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應對於當日善意從事買入佳鼎公司股票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再者,如附表一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自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1月15日止,買進佳鼎公司股票之日期、股數、單價、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買進單價與上開平均價差額等情,如附表二所示,為被上訴人所不爭(見本院卷第318頁第2-10行),是如附表二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於95年12月1、4、5、6、7、8、11、12日買入佳鼎公司股票之人即如附表三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並於前揭時日從事買入佳鼎公司股票部分,始得依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向林邦充請求賠償損害,逾此請求,自與上開規定不符,應屬無據。再者,如附表三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上開請求既屬有據,其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林邦充賠償損害,已無再贅述必要。
㈣上訴人前揭請求無據部分,上訴人雖主張,林邦充從事前揭內線交易行為,趁機先行賣出股票,使渠等無法正確衡量評估佳鼎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及投資風險報酬,致作出錯誤之投資決定,蒙受系爭消息公開後之股價跌價損失,係故意以違反內線交易禁止規範之行為,侵害本件授權人權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負損害賠償之責;且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為保護他人之法律,林邦充亦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負賠償之責云云(見本院卷第334頁正、反面)。惟林邦充前揭違反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行為,係於上開時日賣出佳鼎公司之行為,上開規定所保護之對象,乃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此觀前揭規定自明。是如附表一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非於95年12月1、4、5、6、7、8、11、12日買入佳鼎公司股票之人,應非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他人,亦非同法第184條第2項保護之對象,是其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請求林邦充賠償損害,自屬無據。
㈤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固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林吳靜都於96年1月15日志超公司公告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前,已自林邦充獲悉該消息等情為真實,是林吳靜都以環球公司等名義賣出佳鼎公司之持股,即無違反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之規定,亦核非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有何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是上訴人依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林吳靜都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其復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亦不足取。
十一、上訴人主張應依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將賠償額提高至3倍,是否有據?抑或屬情節輕微之情事,而得減輕賠償金額?
㈠本件上訴人主張林邦充知悉志超公司有意終止與佳鼎公司策略聯盟乙事,卻遲遲不公開該重大消息,迨志超公司96年1月15日公開後,始被迫被動公開,其利用消息未公開以前,以他公司名義賣出佳鼎公司股票而規避損失,故意延緩消息之公開以利其內線交易行為之遂行,應屬情節重大,伊得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3倍云云(見本院卷第334頁反面-335頁),不唯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見本院卷第356頁),且本件林邦充以邦英公司名義自95年12月1日起至95年12月12日止,賣出佳鼎公司股票,其賣出最高價為7.22元,賣出最低價為6.5元,此有兩造不爭執真正之交易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民事更二卷第二宗第142-144頁),復參之96年1月15日系爭終止策略聯盟消息公告後次一交易日,佳鼎公司股票交易之開盤價為6.11元,最低價為5.72元,收盤價為5.73元等情,有個股日成交資訊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民事更二卷第二宗第69頁),是上開交易收盤價格,並未觸及跌停板,再揆之林邦充前揭賣出價格與96年1月16日收盤價格,相距並非甚大,並參酌其賣出數量,期間等一切情況,核與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之「情節重大」,尚有未符。上訴人主張應依前揭規定,將賠償額提高至3倍云云,並不足取。
㈡被上訴人辯稱,縱如上訴人所指摘其於95年12月底已知悉上開訊息,惟訴訟實施權授與人所得請求之擬制賠償金額為96年1月4日起,至96年1月15日止,僅18萬336元,情節屬輕微云云(見本院卷第356頁)。惟林邦充係於95年11月底,即已獲悉志超公司未來將於相當期間內終止與佳鼎科技策略聯盟關係等情,有如上述,是被上訴人前揭所辯,已無可採。況本件訴訟實施權授與人所得請求之金額,並非僅18萬3,36元而已(詳後述),足見被上訴人前揭辯解,並不足取。
十二、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林邦充請求若干金額?本件佳鼎公司股票於96年1月15日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為每股5.488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319頁不爭執事項六),又本件附表一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自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1月15日止,買進佳鼎公司股票之日期、股數、單價、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買進單價與上開平均價差額等情,如附表二所示,惟林邦充僅須就95年12月1、4、5、6、7、8、11、12日買入佳鼎公司股票之人即如附表三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依買入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依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有如上述,是依此計算其差額即如附表三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可請求之金額,即各如該附表所示求償金額合計143萬7,440元。是上訴人請求林邦充給付上開金額之範圍內,核屬有據,逾此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十三、綜上所述,上訴人依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林邦充給付如附表三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各如附表三「求償金額」所示金額合計143萬7,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9月29日(見原審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卷第1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受領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又上訴人勝訴部分,未逾150萬元,被上訴人不得上訴第三審,此部分業告確定,自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附此說明。
十四、至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十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訴訟實施權│原始求償金額 │求償金額 │買進期間95年12月│買進期間96年1月 │ │ │授與人即求│ │ │1日至96年1月4日 │4日至96年1月15日│ │ │償人 │ │ │(認定無罪部分) │(認定有罪部分) │ ├──┼─────┼───────┼───────┼────────┼────────┤ │001 │陳培義 │6萬600元 │18萬1,800元 │18萬1,800元 │0 │ ├──┼─────┼───────┼───────┼────────┼────────┤ │002 │馬殷秀玉 │1萬2,820元 │3萬8,460元 │3萬8,460元 │0 │ ├──┼─────┼───────┼───────┼────────┼────────┤ │003 │李旻軒 │6萬110元 │18萬330元 │18萬330元 │0 │ ├──┼─────┼───────┼───────┼────────┼────────┤ │004 │吳慰親 │1萬344元 │3萬1,032元 │3萬1,032元 │0 │ ├──┼─────┼───────┼───────┼────────┼────────┤ │005 │黃女淑 │2,556元 │7,668元 │0 │7,668元 │ ├──┼─────┼───────┼───────┼────────┼────────┤ │006 │陳黃月霞 │6,810元 │2萬430元 │2萬430元 │0 │ ├──┼─────┼───────┼───────┼────────┼────────┤ │007 │林琮善 │2萬2,404元 │6萬7,212元 │6萬7,212元 │0 │ ├──┼─────┼───────┼───────┼────────┼────────┤ │008 │鄭澄清 │1萬1,220元 │3萬3,660元 │0 │3萬3,660元 │ ├──┼─────┼───────┼───────┼────────┼────────┤ │009 │張樹蘭 │2,144元 │6,432元 │6,432元 │0 │ ├──┼─────┼───────┼───────┼────────┼────────┤ │010 │黃秀梅 │2,224元 │6,672元 │6,672元 │0 │ ├──┼─────┼───────┼───────┼────────┼────────┤ │011 │林再壽 │8,560元 │2萬5,680元 │2萬5,680元 │0 │ ├──┼─────┼───────┼───────┼────────┼────────┤ │012 │陳士用 │1萬8,684元 │5萬6,052元 │5萬6,052元 │0 │ ├──┼─────┼───────┼───────┼────────┼────────┤ │013 │張美雲 │1萬620元 │3萬1,860元 │0 │3萬1,860元 │ ├──┼─────┼───────┼───────┼────────┼────────┤ │014 │吳碧娟 │2萬5,640元 │7萬6,920元 │7萬6,920元 │0 │ ├──┼─────┼───────┼───────┼────────┼────────┤ │015 │王文正 │23萬1,300元 │69萬3,900元 │69萬3,900元 │0 │ ├──┼─────┼───────┼───────┼────────┼────────┤ │016 │柯朝耀 │4,284元 │1萬2,852元 │0 │1萬2,852元 │ ├──┼─────┼───────┼───────┼────────┼────────┤ │017 │黃敏秀 │1萬1,120元 │3萬3,360元 │3萬3,360元 │0 │ ├──┼─────┼───────┼───────┼────────┼────────┤ │018 │周玉正 │14萬6,200元 │43萬8,600元 │43萬8,600元 │0 │ ├──┼─────┼───────┼───────┼────────┼────────┤ │019 │陳楊蘭芳 │6萬540元 │18萬1,620元 │0 │18萬1,620元 │ ├──┼─────┼───────┼───────┼────────┼────────┤ │020 │方淑貞 │6,210元 │1萬8,630元 │1萬8,630元 │0 │ ├──┼─────┼───────┼───────┼────────┼────────┤ │021 │楊忠成 │3,336元 │1萬8元 │0 │1萬8元 │ ├──┼─────┼───────┼───────┼────────┼────────┤ │022 │嚴端麗 │9,796元 │2萬9,388元 │2萬9,388元 │0 │ ├──┼─────┼───────┼───────┼────────┼────────┤ │023 │張顯洽 │4萬3,560元 │13萬680元 │13萬680元 │0 │ ├──┼─────┼───────┼───────┼────────┼────────┤ │024 │邱敏 │2萬1,056元 │6萬3,168元 │6萬1,032元 │2,136元 │ ├──┼─────┼───────┼───────┼────────┼────────┤ │025 │甘秋蘭 │1萬4,620元 │4萬3,860元 │4萬3,860元 │0 │ ├──┼─────┼───────┼───────┼────────┼────────┤ │026 │謝胡章 │27萬8,390元 │83萬5,170元 │83萬5,170元 │0 │ ├──┼─────┼───────┼───────┼────────┼────────┤ │027 │陳盛文 │5萬6,250元 │16萬8,750元 │16萬8,750元 │0 │ ├──┼─────┼───────┼───────┼────────┼────────┤ │028 │黃志成 │7,820元 │2萬3,460元 │0 │2萬3,460元 │ ├──┼─────┼───────┼───────┼────────┼────────┤ │029 │魏靜婷 │15萬6,240元 │46萬8,720元 │40萬5,000元 │6萬3,720元 │ ├──┼─────┼───────┼───────┼────────┼────────┤ │030 │李美香 │3,910元 │1萬1,730元 │0 │1萬1,730元 │ ├──┼─────┼───────┼───────┼────────┼────────┤ │031 │李凱明 │19萬8,080元 │59萬4,240元 │59萬4,240元 │0 │ ├──┼─────┼───────┼───────┼────────┼────────┤ │032 │毛羅月霞 │17萬8,380元 │53萬5,140元 │53萬5,140元 │0 │ ├──┼─────┼───────┼───────┼────────┼────────┤ │033 │江坤圳 │19萬4,900元 │58萬4,700元 │58萬4,700元 │0 │ ├──┼─────┼───────┼───────┼────────┼────────┤ │034 │劉金蓮 │8萬8,320元 │26萬4,960元 │26萬4,960元 │0 │ ├──┼─────┼───────┼───────┼────────┼────────┤ │035 │陳佳廷 │3萬5,110元 │10萬5,330元 │10萬5,330元 │0 │ ├──┼─────┼───────┼───────┼────────┼────────┤ │036 │杜香素 │5,910元 │1萬7,730元 │1萬7,730元 │0 │ ├──┼─────┼───────┼───────┼────────┼────────┤ │037 │鄭劉數勤 │7萬2,720元 │21萬8,160元 │15萬4,440元 │6萬3,720元 │ ├──┼─────┼───────┼───────┼────────┼────────┤ │038 │三合興業股│6萬6,790元 │20萬370元 │20萬370元 │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039 │吳健國 │7,152元 │2萬1,456元 │2萬1,456元 │0 │ ├──┼─────┼───────┼───────┼────────┼────────┤ │040 │黃富國 │2萬2,240元 │6萬6,720元 │6萬6,720元 │0 │ ├──┼─────┼───────┼───────┼────────┼────────┤ │041 │吳桂蓮 │5萬8,400元 │17萬5,200元 │13萬6,080元 │3萬9,120元 │ ├──┼─────┼───────┼───────┼────────┼────────┤ │042 │陳奕維 │1,522元 │4,566元 │4,566元 │0 │ ├──┼─────┼───────┼───────┼────────┼────────┤ │043 │紀貞如 │2萬2,240元 │6萬6,720元 │6萬6,720元 │0 │ ├──┼─────┼───────┼───────┼────────┼────────┤ │044 │林家慶 │3萬1,404元 │9萬4,212元 │9萬4,212元 │0 │ ├──┼─────┼───────┼───────┼────────┼────────┤ │045 │李國華 │6,560元 │1萬9,680元 │1萬9,680元 │0 │ ├──┼─────┼───────┼───────┼────────┼────────┤ │046 │林欣華 │1萬6,680元 │5萬40元 │5萬40元 │0 │ ├──┼─────┼───────┼───────┼────────┼────────┤ │047 │陳清讚 │1萬1,920元 │3萬5,760元 │3萬5,760元 │0 │ ├──┼─────┼───────┼───────┼────────┼────────┤ │048 │黃春梅 │6,010元 │1萬8,030元 │1萬8,030元 │0 │ ├──┼─────┼───────┼───────┼────────┼────────┤ │049 │張守杏 │1萬1,120元 │3萬3,360元 │0 │3萬3,360元 │ ├──┼─────┼───────┼───────┼────────┼────────┤ │050 │吳桂葉 │1萬2,870元 │3萬8,610元 │3萬8,610元 │0 │ ├──┼─────┼───────┼───────┼────────┼────────┤ │051 │黃庭堅 │6,312元 │1萬8,936元 │1萬8,936元 │0 │ ├──┼─────┼───────┼───────┼────────┼────────┤ │052 │邱秀花 │4,716元 │1萬4,148元 │1萬4,148元 │0 │ ├──┼─────┼───────┼───────┼────────┼────────┤ │053 │吳偉秀 │6萬7,800元 │20萬3,400元 │20萬3,400元 │0 │ ├──┼─────┼───────┼───────┼────────┼────────┤ │054 │黃春英 │3,036元 │9,108元 │9,108元 │0 │ ├──┼─────┼───────┼───────┼────────┼────────┤ │055 │林富慧 │7,496元 │2萬2,488元 │2萬2,488元 │0 │ ├──┼─────┼───────┼───────┼────────┼────────┤ │056 │張家禎 │5,610元 │1萬6,830元 │0 │1萬6,830元 │ ├──┼─────┼───────┼───────┼────────┼────────┤ │057 │廖國浚 │2,644元 │7,932元 │7,932元 │0 │ ├──┼─────┼───────┼───────┼────────┼────────┤ │058 │林春榮 │1萬7,120元 │5萬1,360元 │5萬1,360元 │0 │ ├──┼─────┼───────┼───────┼────────┼────────┤ │059 │吳珮瑜 │6,310元 │1萬8,930元 │1萬8,930元 │0 │ ├──┼─────┼───────┼───────┼────────┼────────┤ │060 │凃獻清 │8,120元 │2萬4,360元 │2萬4,360元 │0 │ ├──┼─────┼───────┼───────┼────────┼────────┤ │061 │張見山 │1萬234元 │3萬702元 │3萬702元 │0 │ ├──┼─────┼───────┼───────┼────────┼────────┤ │062 │溫智君 │6,594元 │1萬9,782元 │1萬3,074元 │6,708元 │ ├──┼─────┼───────┼───────┼────────┼────────┤ │063 │江素貞 │852元 │2,556元 │0 │2,556元 │ ├──┼─────┼───────┼───────┼────────┼────────┤ │合計│共計63人 │250萬4,540元 │751萬3,620元 │697萬2,612元 │54萬1,008元 │ └──┴─────┴───────┴───────┴────────┴────────┘ 附表二 ┌──┬─────┬───────┬─────┬───┬─────┬──────┬───────┬───────┐ │編號│訴訟實施權│買進日期 │股數 │單價 │消息公開後│買進單價與消│原始求償金額 │求償金額 │ │ │授與人即求│ │ │ │10個營業日│息公開後10個│ │ │ │ │償人 │ │ │ │收盤平均價│營業日收盤平│ │ │ │ │ │ │ │ │ │均價差額 │ │ │ ├──┼─────┼───────┼─────┼───┼─────┼──────┼───────┼───────┤ │001 │陳培義 │95年12月11日 │50,000 │6.70 │5.488 │1.212 │6萬600元 │18萬1,800元 │ ├──┼─────┬───────┼─────┼───┼─────┼──────┼───────┼───────┤ │002 │馬殷秀玉 │95年12月7日 │10,000 │6.77 │5.488 │1.282 │1萬2,820元 │3萬8,460元 │ ├──┼─────┬───────┼─────┼───┼─────┼──────┼───────┼───────┤ │003 │李旻軒 │95年12月27日 │15,000 │6.85 │5.488 │1.362 │2萬430元 │6萬1,290元 │ │ │ ├───────┼─────┼───┼─────┼──────┼───────┼───────┤ │ │ │95年12月29日 │12,000 │6.63 │5.488 │1.142 │1萬3,704元 │4萬1,112元 │ │ │ │ ├─────┼───┼─────┼──────┼───────┼───────┤ │ │ │ │3,000 │6.60 │5.488 │1.112 │3,336元 │1萬8元 │ │ │ │ ├─────┼───┼─────┼──────┼───────┼───────┤ │ │ │ │20,000 │6.62 │5.488 │1.132 │2萬2,640元 │6萬7,920元 │ │ ├─────┴───────┼─────┼───┼─────┼──────┼───────┼───────┤ │ │合計 │50,000 │ │ │ │6萬110元 │18萬330元 │ ├──┼─────┬───────┼─────┼───┼─────┼──────┼───────┼───────┤ │004 │吳慰親 │95年12月1日 │2,000 │7.11 │5.488 │1.622 │3,244元 │9,732元 │ │ │ ├───────┼─────┼───┼─────┼──────┼───────┼───────┤ │ │ │95年12月4日 │2,000 │6.92 │5.488 │1.432 │2,864元 │8,592元 │ │ │ ├───────┼─────┼───┼─────┼──────┼───────┼───────┤ │ │ │95年12月5日 │3,000 │6.90 │5.488 │1.412 │4,236元 │12,708元 │ │ ├─────┴───────┼─────┼───┼─────┼──────┼───────┼───────┤ │ │合計 │7,000 │ │ │ │1萬344元 │3萬1,032元 │ ├──┼─────┬───────┼─────┼───┼─────┼──────┼───────┼───────┤ │005 │黃女淑 │96年1月9日 │3,000 │6.34 │5.488 │0.852 │2,556元 │7,668元 │ ├──┼─────┬───────┼─────┼───┼─────┼──────┼───────┼───────┤ │006 │陳黃月霞 │96年1月2日 │5,000 │6.85 │5.488 │1.362 │6,810元 │2萬430元 │ ├──┼─────┬───────┼─────┼───┼─────┼──────┼───────┼───────┤ │007 │林琮善 │95年12月4日 │2,000 │6.81 │5.488 │1.322 │2,644元 │7,932元 │ │ │ ├───────┼─────┼───┼─────┼──────┼───────┼───────┤ │ │ │95年12月27日 │9,000 │6.74 │5.488 │1.252 │1萬1,268元 │3萬3,804元 │ │ │ │ ├─────┼───┼─────┼──────┼───────┼───────┤ │ │ │ │1,000 │6.72 │5.488 │1.232 │1,232元 │3,696元 │ │ │ ├───────┼─────┼───┼─────┼──────┼───────┼───────┤ │ │ │96年1月2日 │5,000 │6.94 │5.488 │1.452 │7,260元 │2萬1,780元 │ │ ├─────┴───────┼─────┼───┼─────┼──────┼───────┼───────┤ │ │合計 │17,000 │ │ │ │2萬2,404元 │6萬7,212元 │ ├──┼─────┬───────┼─────┼───┼─────┼──────┼───────┼───────┤ │008 │鄭澄清 │96年1月4日 │10,000 │6.61 │5.488 │1.122 │1萬1,220元 │3萬3,660元 │ ├──┼─────┬───────┼─────┼───┼─────┼──────┼───────┼───────┤ │009 │張樹蘭 │95年12月6日 │2,000 │6.56 │5.488 │1.072 │2,144元 │6,432元 │ ├──┼─────┬───────┼─────┼───┼─────┼──────┼───────┼───────┤ │010 │黃秀梅 │95年12月26日 │2,000 │6.60 │5.488 │1.112 │2,224元 │6,672元 │ ├──┼─────┬───────┼─────┼───┼─────┼──────┼───────┼───────┤ │011 │林再壽 │95年12月1日 │5,000 │7.20 │5.488 │1.712 │8,560元 │2萬5,680元 │ ├──┼─────┬───────┼─────┼───┼─────┼──────┼───────┼───────┤ │012 │陳士用 │95年12月5日 │6,000 │6.63 │5.488 │1.142 │6,852元 │2萬556元 │ │ │ │ ├─────┼───┼─────┼──────┼───────┼───────┤ │ │ │ │5,000 │6.52 │5.488 │1.032 │5,160元 │1萬5,480元 │ │ │ ├───────┼─────┼───┼─────┼──────┼───────┼───────┤ │ │ │95年12月12日 │6,000 │6.60 │5.488 │1.112 │6,672元 │2萬16元 │ │ ├─────┴───────┼─────┼───┼─────┼──────┼───────┼───────┤ │ │合計 │17,000 │ │ │ │1萬8,684元 │5萬6,052元 │ ├──┼─────┬───────┼─────┼───┼─────┼──────┼───────┼───────┤ │013 │張美雲 │96年1月4日 │10,000 │6.55 │5.488 │1.062 │1萬620元 │3萬1,860元 │ ├──┼─────┬───────┼─────┼───┼─────┼──────┼───────┼───────┤ │014 │吳碧娟 │95年12月27日 │20,000 │6.77 │5.488 │1.282 │2萬5,640元 │7萬6,920元 │ ├──┼─────┬───────┼─────┼───┼─────┼──────┼───────┼───────┤ │015 │王文正 │95年12月1日 │50,000 │6.89 │5.488 │1.402 │7萬100元 │21萬300元 │ │ │ │ ├─────┼───┼─────┼──────┼───────┼───────┤ │ │ │ │50,000 │7.12 │5.488 │1.632 │8萬1,600元 │24萬4,800元 │ │ │ │ ├─────┼───┼─────┼──────┼───────┼───────┤ │ │ │ │50,000 │7.08 │5.488 │1.592 │7萬9,600元 │23萬8,800元 │ │ ├─────┴───────┼─────┼───┼─────┼──────┼───────┼───────┤ │ │合計 │150,000 │ │ │ │23萬1,300元 │69萬3,900元 │ ├──┼─────┬───────┼─────┼───┼─────┼──────┼───────┼───────┤ │016 │柯朝耀 │96年1月15日 │7,000 │6.10 │5.488 │0.612 │4,284元 │1萬2,852元 │ ├──┼─────┬───────┼─────┼───┼─────┼──────┼───────┼───────┤ │017 │黃敏秀 │95年12月6日 │10,000 │6.60 │5.488 │1.112 │1萬1,120元 │3萬3,360元 │ ├──┼─────┬───────┼─────┼───┼─────┼──────┼───────┼───────┤ │018 │周玉正 │95年12月27日 │100,000 │6.95 │5.488 │1.462 │14萬6,200元 │43萬8,600元 │ ├──┼─────┬───────┼─────┼───┼─────┼──────┼───────┼───────┤ │019 │陳楊蘭芳 │96年1月4日 │3,000 │6.68 │5.488 │1.192 │3,576元 │1萬728元 │ │ │ │ ├─────┼───┼─────┼──────┼───────┼───────┤ │ │ │ │47,000 │6.70 │5.488 │1.212 │5萬6,964元 │17萬892元 │ │ ├─────┴───────┼─────┼───┼─────┼──────┼───────┼───────┤ │ │合計 │50,000 │ │ │ │6萬540元 │18萬1,620元 │ ├──┼─────┬───────┼─────┼───┼─────┼──────┼───────┼───────┤ │020 │方淑貞 │95年12月27日 │5,000 │6.73 │5.488 │1.242 │6,210元 │1萬8,630元 │ ├──┼─────┬───────┼─────┼───┼─────┼──────┼───────┼───────┤ │021 │楊忠成 │96年1月4日 │3,000 │6.60 │5.488 │1.112 │3,336元 │1萬8元 │ ├──┼─────┬───────┼─────┼───┼─────┼──────┼───────┼───────┤ │022 │嚴端麗 │95年12月4日 │3,000 │6.81 │5.488 │1.322 │3,966元 │1萬1,898元 │ │ │ ├───────┼─────┼───┼─────┼──────┼───────┼───────┤ │ │ │95年12月5日 │2,000 │6.75 │5.488 │1.262 │2,524元 │7,572元 │ │ │ ├───────┼─────┼───┼─────┼──────┼───────┼───────┤ │ │ │95年12月6日 │3,000 │6.59 │5.488 │1.102 │3,306元 │9,918元 │ │ ├─────┴───────┼─────┼───┼─────┼──────┼───────┼───────┤ │ │合計 │8,000 │ │ │ │9,796元 │2萬9,388元 │ ├──┼─────┬───────┼─────┼───┼─────┼──────┼───────┼───────┤ │023 │張顯洽 │95年12月4日 │20,000 │7.01 │5,488 │1.522 │3萬440元 │9萬1,320元 │ │ │ ├───────┼─────┼───┼─────┼──────┼───────┼───────┤ │ │ │95年12月27日 │10,000 │6.80 │5.488 │1.312 │1萬3,120元 │3萬9,360元 │ │ ├─────┴───────┼─────┼───┼─────┼──────┼───────┼───────┤ │ │合計 │30,000 │ │ │ │4萬3,560元 │13萬680元 │ ├──┼─────┬───────┼─────┼───┼─────┼──────┼───────┼───────┤ │024 │邱敏 │95年12月1日 │1,000 │7.11 │5.488 │1.622 │1,622元 │4,866元 │ │ │ │ ├─────┼───┼─────┼──────┼───────┼───────┤ │ │ │ │1,000 │7.05 │5.488 │1.562 │1,562元 │4,686元 │ │ │ ├───────┼─────┼───┼─────┼──────┼───────┼───────┤ │ │ │95年12月4日 │2,000 │6.82 │5.488 │1.332 │2,664元 │7,992元 │ │ │ │ ├─────┼───┼─────┼──────┼───────┼───────┤ │ │ │ │3,000 │6.81 │5.488 │1.322 │3,966元 │1萬1,898元 │ │ │ ├───────┼─────┼───┼─────┼──────┼───────┼───────┤ │ │ │95年12月5日 │3,000 │6.70 │5.488 │1.212 │3,636元 │1萬908元 │ │ │ │ ├─────┼───┼─────┼──────┼───────┼───────┤ │ │ │ │1,000 │6.66 │5.488 │1.172 │1,172元 │3,516元 │ │ │ │ ├─────┼───┼─────┼──────┼───────┼───────┤ │ │ │ │1,000 │6.60 │5.488 │1.112 │1,112元 │3,336元 │ │ │ ├───────┼─────┼───┼─────┼──────┼───────┼───────┤ │ │ │95年12月7日 │1,000 │6.55 │5.488 │1.062 │1,062元 │3,186元 │ │ │ ├───────┼─────┼───┼─────┼──────┼───────┼───────┤ │ │ │95年12月12日 │2,000 │6.50 │5.488 │1.012 │2,024元 │6,072元 │ │ │ ├───────┼─────┼───┼─────┼──────┼───────┼───────┤ │ │ │95年12月13日 │2,000 │6.25 │5.488 │0.762 │1,524元 │4,572元 │ │ │ ├───────┼─────┼───┼─────┼──────┼───────┼───────┤ │ │ │96年1月15日 │1,000 │6.20 │5.488 │0.712 │712元 │2,136元 │ │ ├─────┴───────┼─────┼───┼─────┼──────┼───────┼───────┤ │ │合計 │18,000 │ │ │ │2萬1,056元 │6萬3,168元 │ ├──┼─────┬───────┼─────┼───┼─────┼──────┼───────┼───────┤ │025 │甘秋蘭 │95年12月27日 │10,000 │6.95 │5.488 │1.462 │1萬4,620元 │4萬3,860元 │ ├──┼─────┼───────┼─────┼───┼─────┼──────┼───────┼───────┤ │026 │謝胡章 │95年12月4日 │199,000 │6.88 │5.488 │1.392 │27萬7,008元 │83萬1,024元 │ │ │ │ ├─────┼───┼─────┼──────┼───────┼───────┤ │ │ │ │1,000 │6.87 │5.488 │1.382 │1,382元 │4,146元 │ │ ├─────┼───────┼─────┼───┼─────┼──────┼───────┼───────┤ │ │合計 │ │200,000 │ │ │ │27萬8,390元 │83萬5,170元 │ ├──┼─────┼───────┼─────┼───┼─────┼──────┼───────┼───────┤ │027 │陳盛文 │95年12月1日 │4,000 │7.05 │5.488 │1.562 │6,248元 │1萬8,744元 │ │ │ ├───────┼─────┼───┼─────┼──────┼───────┼───────┤ │ │ │95年12月7日 │20,000 │6.67 │5.488 │1.182 │2萬3,640元 │7萬920元 │ │ │ │ ├─────┼───┼─────┼──────┼───────┼───────┤ │ │ │ │1,000 │6.66 │5.488 │1.172 │1,172元 │3,516元 │ │ │ │ ├─────┼───┼─────┼──────┼───────┼───────┤ │ │ │ │5,000 │6.65 │5.488 │1.162 │5,810元 │1萬7,430元 │ │ │ ├───────┼─────┼───┼─────┼──────┼───────┼───────┤ │ │ │95年12月27日 │15,000 │6.78 │5.488 │1.292 │1萬9,380元 │5萬8,140元 │ │ ├─────┼───────┼─────┼───┼─────┼──────┼───────┼───────┤ │ │合計 │ │45,000 │ │ │ │5萬6,250元 │16萬8,750元 │ ├──┼─────┼───────┼─────┼───┼─────┼──────┼───────┼───────┤ │028 │黃志成 │96年1月15日 │10,000 │6.27 │5.488 │0.782 │7,820元 │2萬3,460元 │ ├──┼─────┼───────┼─────┼───┼─────┼──────┼───────┼───────┤ │029 │魏靜婷 │95年12月1日 │30,000 │7.20 │5.488 │1.712 │5萬1,360元 │15萬4,080元 │ │ │ ├───────┼─────┼───┼─────┼──────┼───────┼───────┤ │ │ │95年12月12日 │10,000 │6.43 │5.488 │0.942 │9,420元 │2萬8,260元 │ │ │ ├───────┼─────┼───┼─────┼──────┼───────┼───────┤ │ │ │95年12月29日 │30,000 │6.61 │5.488 │1.122 │3萬3,660元 │10萬980元 │ │ │ ├───────┼─────┼───┼─────┼──────┼───────┼───────┤ │ │ │96年1月2日 │30,000 │6.84 │5.488 │1.352 │4萬560元 │12萬1,680元 │ │ │ ├───────┼─────┼───┼─────┼──────┼───────┼───────┤ │ │ │96年1月4日 │20,000 │6.55 │5.488 │1.062 │2萬1,240元 │6萬3,720元 │ │ ├─────┼───────┼─────┼───┼─────┼──────┼───────┼───────┤ │ │合計 │ │120,000 │ │ │ │15萬6,240元 │46萬8,720元 │ ├──┼─────┼───────┼─────┼───┼─────┼──────┼───────┼───────┤ │030 │李美香 │96年1月15日 │5,000 │6.27 │5.488 │0.782 │3,910元 │1萬1,730元 │ ├──┼─────┼───────┼─────┼───┼─────┼──────┼───────┼───────┤ │031 │李凱明 │95年12月1日 │50,000 │7.22 │5.488 │1.732 │8萬6,600元 │25萬9,800元 │ │ │ ├───────┼─────┼───┼─────┼──────┼───────┼───────┤ │ │ │95年12月26日 │30,000 │6.55 │5.488 │1.062 │3萬1,860元 │9萬5,580元 │ │ │ │ ├─────┼───┼─────┼──────┼───────┼───────┤ │ │ │ │30,000 │6.57 │5.488 │1.082 │3萬2,460元 │9萬7,380元 │ │ │ ├───────┼─────┼───┼─────┼──────┼───────┼───────┤ │ │ │96年1月2日 │30,000 │7.06 │5.488 │1.572 │4萬7,160元 │14萬1,480元 │ │ ├─────┼───────┼─────┼───┼─────┼──────┼───────┼───────┤ │ │合計 │ │140,000 │ │ │ │19萬8,080元 │59萬4,240元 │ ├──┼─────┼───────┼─────┼───┼─────┼──────┼───────┼───────┤ │032 │毛羅月霞 │95年12月1日 │20,000 │7.12 │5.488 │1.632 │3萬2,640元 │9萬7,920元 │ │ │ │ ├─────┼───┼─────┼──────┼───────┼───────┤ │ │ │ │10,000 │7.15 │5.488 │1.662 │1萬6,620元 │4萬9,860元 │ │ │ ├───────┼─────┼───┼─────┼──────┼───────┼───────┤ │ │ │95年12月26日 │50,000 │6.46 │5.488 │0.972 │4萬8,600元 │14萬5,800元 │ │ │ │ ├─────┼───┼─────┼──────┼───────┼───────┤ │ │ │ │30,000 │6.60 │5.488 │1.112 │3萬3,360元 │10萬80元 │ │ │ ├───────┼─────┼───┼─────┼──────┼───────┼───────┤ │ │ │96年1月2日 │30,000 │7.06 │5.488 │1.572 │4萬7,160元 │14萬1,480元 │ │ ├─────┼───────┼─────┼───┼─────┼──────┼───────┼───────┤ │ │合計 │ │140,000 │ │ │ │17萬8,380元 │53萬5,140元 │ ├──┼─────┼───────┼─────┼───┼─────┼──────┼───────┼───────┤ │033 │江坤圳 │95年12月1日 │30,000 │7.15 │5.488 │1.662 │4萬9,860元 │14萬9,580元 │ │ │ │ ├─────┼───┼─────┼──────┼───────┼───────┤ │ │ │ │20,000 │7.13 │5.488 │1.642 │3萬2,840元 │9萬8,520元 │ │ │ ├───────┼─────┼───┼─────┼──────┼───────┼───────┤ │ │ │95年12月5日 │50,000 │6.64 │5.488 │1.152 │5萬7,600元 │17萬2,800元 │ │ │ ├───────┼─────┼───┼─────┼──────┼───────┼───────┤ │ │ │95年12月6日 │50,000 │6.58 │5.488 │1.092 │5萬4,600元 │16萬3,800元 │ │ ├─────┼───────┼─────┼───┼─────┼──────┼───────┼───────┤ │ │合計 │ │150,000 │ │ │ │19萬4,900元 │58萬4,700元 │ ├──┼─────┼───────┼─────┼───┼─────┼──────┼───────┼───────┤ │034 │劉金蓮 │95年12月1日 │20,000 │7.22 │5.488 │1.732 │3萬4,640元 │10萬3,920元 │ │ │ ├───────┼─────┼───┼─────┼──────┼───────┼───────┤ │ │ │95年12月26日 │20,000 │6.60 │5.488 │1.112 │2萬2,240元 │6萬6,720元 │ │ │ ├───────┼─────┼───┼─────┼──────┼───────┼───────┤ │ │ │96年1月2日 │20,000 │7.06 │5.488 │1.572 │3萬1,440元 │9萬4,320元 │ │ ├─────┼───────┼─────┼───┼─────┼──────┼───────┼───────┤ │ │合計 │ │60,000 │ │ │ │8萬8,320元 │26萬4,960元 │ ├──┼─────┼───────┼─────┼───┼─────┼──────┼───────┼───────┤ │035 │陳佳廷 │95年12月29日 │25,000 │6.66 │5.488 │1.172 │2萬9,300元 │8萬7,900元 │ │ │ │ ├─────┼───┼─────┼──────┼───────┼───────┤ │ │ │ │5,000 │6.65 │5.488 │1.162 │5,810元 │1萬7,430元 │ │ ├─────┼───────┼─────┼───┼─────┼──────┼───────┼───────┤ │ │合計 │ │30,000 │ │ │ │3萬5,110元 │10萬5,330元 │ ├──┼─────┼───────┼─────┼───┼─────┼──────┼───────┼───────┤ │036 │杜香素 │95年12月11日 │5,000 │6.67 │5.488 │1.182 │5,910元 │1萬7,730元 │ ├──┼─────┼───────┼─────┼───┼─────┼──────┼───────┼───────┤ │037 │鄭劉數勤 │95年12月5日 │20,000 │6.90 │5.488 │1.412 │2萬8,240元 │8萬4,720元 │ │ │ │ ├─────┼───┼─────┼──────┼───────┼───────┤ │ │ │ │10,000 │6.70 │5.488 │1.212 │1萬2,120元 │3萬6,360元 │ │ │ ├───────┼─────┼───┼─────┼──────┼───────┼───────┤ │ │ │95年12月12日 │10,000 │6.60 │5.488 │1.112 │1萬1,120元 │3萬3,360元 │ │ │ ├───────┼─────┼───┼─────┼──────┼───────┼───────┤ │ │ │96年1月4日 │20,000 │6.55 │5.488 │1.062 │2萬1,240元 │6萬3,720元 │ │ ├─────┼───────┼─────┼───┼─────┼──────┼───────┼───────┤ │ │合計 │ │60,000 │ │ │ │7萬2,720元 │21萬8,160元 │ ├──┼─────┼───────┼─────┼───┼─────┼──────┼───────┼───────┤ │038 │三合興業股│95年12月5日 │5,000 │6.68 │5.488 │1.192 │5,960元 │1萬7,88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5,000 │6.70 │5.488 │1.212 │6,060元 │1萬8,180元 │ │ │ │ ├─────┼───┼─────┼──────┼───────┼───────┤ │ │ │ │5,000 │6.61 │5.488 │1.122 │5,610元 │1萬6,830元 │ │ │ │ ├─────┼───┼─────┼──────┼───────┼───────┤ │ │ │ │5,000 │6.63 │5.488 │1.142 │5,710元 │1萬7,130元 │ │ │ ├───────┼─────┼───┼─────┼──────┼───────┼───────┤ │ │ │95年12月8日 │10,000 │6.65 │5.488 │1.162 │1萬1,620元 │3萬4,860元 │ │ │ ├───────┼─────┼───┼─────┼──────┼───────┼───────┤ │ │ │95年12月13日 │4,000 │6.50 │5.488 │1.012 │4,048元 │1萬2,144元 │ │ │ │ ├─────┼───┼─────┼──────┼───────┼───────┤ │ │ │ │1,000 │6.47 │5.488 │0.982 │982元 │2,946元 │ │ │ │ ├─────┼───┼─────┼──────┼───────┼───────┤ │ │ │ │5,000 │6.53 │5.488 │1.042 │5,210元 │1萬5,630元 │ │ │ │ ├─────┼───┼─────┼──────┼───────┼───────┤ │ │ │ │5,000 │6.40 │5.488 │0.912 │4,560元 │1萬3,680元 │ │ │ │ ├─────┼───┼─────┼──────┼───────┼───────┤ │ │ │ │5,000 │6.38 │5.488 │0.892 │4,460元 │1萬3,380元 │ │ │ ├───────┼─────┼───┼─────┼──────┼───────┼───────┤ │ │ │95年12月27日 │5,000 │6.77 │5.488 │1.282 │6,410元 │1萬9,230元 │ │ │ │ ├─────┼───┼─────┼──────┼───────┼───────┤ │ │ │ │5,000 │6.72 │5.488 │1.232 │6,160元 │1萬8,480元 │ │ ├─────┼───────┼─────┼───┼─────┼──────┼───────┼───────┤ │ │合計 │ │60,000 │ │ │ │6萬6,790元 │20萬370元 │ ├──┼─────┼───────┼─────┼───┼─────┼──────┼───────┼───────┤ │039 │吳健國 │95年12月5日 │6,000 │6.68 │5.488 │1.192 │7,152元 │2萬1,456元 │ ├──┼─────┼───────┼─────┼───┼─────┼──────┼───────┼───────┤ │040 │黃富國 │95年12月6日 │10,000 │6.57 │5.488 │1.082 │1萬820元 │3萬2,460元 │ │ │ ├───────┼─────┼───┼─────┼──────┼───────┼───────┤ │ │ │95年12月8日 │10,000 │6.63 │5.488 │1.142 │1萬1,420元 │3萬4,260元 │ │ ├─────┼───────┼─────┼───┼─────┼──────┼───────┼───────┤ │ │合計 │ │20,000 │ │ │ │2萬2,240元 │6萬6,720元 │ ├──┼─────┼───────┼─────┼───┼─────┼──────┼───────┼───────┤ │041 │吳桂蓮 │95年12月1日 │30,000 │7.00 │5.488 │1.512 │4萬5,360元 │13萬6,080元 │ │ │ ├───────┼─────┼───┼─────┼──────┼───────┼───────┤ │ │ │96年1月15日 │20,000 │6.14 │5.488 │0.652 │1萬3,040元 │3萬9,120元 │ │ ├─────┼───────┼─────┼───┼─────┼──────┼───────┼───────┤ │ │合計 │ │50,000 │ │ │ │5萬8,400元 │17萬5,200元 │ ├──┼─────┼───────┼─────┼───┼─────┼──────┼───────┼───────┤ │042 │陳奕維 │95年12月4日 │1,000 │7.01 │5.488 │1.522 │1,522元 │4,566元 │ ├──┼─────┼───────┼─────┼───┼─────┼──────┼───────┼───────┤ │043 │紀貞如 │95年12月6日 │20,000 │6.60 │5.488 │1.112 │2萬2,240元 │6萬6,720元 │ ├──┼─────┼───────┼─────┼───┼─────┼──────┼───────┼───────┤ │044 │林家慶 │95年12月5日 │25,000 │6.66 │5.488 │1.172 │2萬9,300元 │8萬7,900元 │ │ │ ├───────┼─────┼───┼─────┼──────┼───────┼───────┤ │ │ │95年12月7日 │2,000 │6.54 │5.488 │1.052 │2,104元 │6,312元 │ │ ├─────┼───────┼─────┼───┼─────┼──────┼───────┼───────┤ │ │合計 │ │27,000 │ │ │ │3萬1,404元 │9萬4,212元 │ ├──┼─────┼───────┼─────┼───┼─────┼──────┼───────┼───────┤ │045 │李國華 │95年12月27日 │5,000 │6.80 │5.488 │1.312 │6,560元 │1萬9,680元 │ ├──┼─────┼───────┼─────┼───┼─────┼──────┼───────┼───────┤ │046 │林欣華 │95年12月26日 │15,000 │6.60 │5.488 │1.112 │1萬6,680元 │5萬40元 │ ├──┼─────┼───────┼─────┼───┼─────┼──────┼───────┼───────┤ │047 │陳清讚 │95年12月11日 │10,000 │6.68 │5.488 │1.192 │1萬1,920元 │3萬5,760元 │ ├──┼─────┼───────┼─────┼───┼─────┼──────┼───────┼───────┤ │048 │黃春梅 │95年12月11日 │5,000 │6.69 │5.488 │1.202 │6,010元 │1萬8,030元 │ ├──┼─────┼───────┼─────┼───┼─────┼──────┼───────┼───────┤ │049 │張守杏 │96年1月4日 │10,000 │6.60 │5.488 │1.112 │1萬1,120元 │3萬3,360元 │ ├──┼─────┼───────┼─────┼───┼─────┼──────┼───────┼───────┤ │050 │吳桂葉 │95年12月27日 │5,000 │6.80 │5.488 │1.312 │6,560元 │1萬9,680元 │ │ │ │ ├─────┼───┼─────┼──────┼───────┼───────┤ │ │ │ │5,000 │6.75 │5.488 │1.262 │6,310元 │1萬8,930元 │ │ ├─────┼───────┼─────┼───┼─────┼──────┼───────┼───────┤ │ │合計 │ │10,000 │ │ │ │1萬2,870元 │3萬8,610元 │ ├──┼─────┼───────┼─────┼───┼─────┼──────┼───────┼───────┤ │051 │黃庭堅 │95年12月8日 │6,000 │6.54 │5.488 │1.052 │6,312元 │1萬8,936元 │ ├──┼─────┼───────┼─────┼───┼─────┼──────┼───────┼───────┤ │052 │邱秀花 │96年1月2日 │3,000 │7.06 │5.488 │1.572 │4,716元 │1萬4,148元 │ ├──┼─────┼───────┼─────┼───┼─────┼──────┼───────┼───────┤ │053 │吳偉秀 │95年12月27日 │20,000 │6.85 │5.488 │1.362 │2萬7,240元 │8萬1,720元 │ │ │ │ ├─────┼───┼─────┼──────┼───────┼───────┤ │ │ │ │10,000 │6.80 │5.488 │1.312 │1萬3,120元 │3萬9,360元 │ │ │ │ ├─────┼───┼─────┼──────┼───────┼───────┤ │ │ │ │20,000 │6.86 │5.488 │1.372 │2萬7,440元 │8萬2,320元 │ │ ├─────┼───────┼─────┼───┼─────┼──────┼───────┼───────┤ │ │合計 │ │50,000 │ │ │ │6萬7,800元 │20萬3,400元 │ ├──┼─────┼───────┼─────┼───┼─────┼──────┼───────┼───────┤ │054 │黃春英 │95年12月12日 │3,000 │6.50 │5.488 │1.012 │3,036元 │9,108元 │ ├──┼─────┼───────┼─────┼───┼─────┼──────┼───────┼───────┤ │055 │林富惠 │95年12月12日 │5,000 │6.50 │5.488 │1.012 │5,060元 │1萬5,180元 │ │ │ ├───────┼─────┼───┼─────┼──────┼───────┼───────┤ │ │ │95年12月13日 │3,000 │6.30 │5.488 │0.812 │2,436元 │7,308元 │ │ ├─────┼───────┼─────┼───┼─────┼──────┼───────┼───────┤ │ │合計 │ │8,000 │ │ │ │7,496元 │2萬2,488元 │ ├──┼─────┼───────┼─────┼───┼─────┼──────┼───────┼───────┤ │056 │張家禎 │96年1月4日 │5,000 │6.61 │5.488 │1.122 │5,610元 │1萬6,830元 │ ├──┼─────┼───────┼─────┼───┼─────┼──────┼───────┼───────┤ │057 │廖國浚 │95年12月4日 │2,000 │6.81 │5.488 │1.322 │2,644元 │7,932元 │ ├──┼─────┼───────┼─────┼───┼─────┼──────┼───────┼───────┤ │058 │林春榮 │95年12月1日 │10,000 │7.20 │5.488 │1.712 │1萬7,120元 │5萬1,360元 │ ├──┼─────┼───────┼─────┼───┼─────┼──────┼───────┼───────┤ │059 │吳珮瑜 │95年12月27日 │5,000 │6.75 │5.488 │1.262 │6,310元 │1萬8,930元 │ ├──┼─────┼───────┼─────┼───┼─────┼──────┼───────┼───────┤ │060 │凃獻清 │95年12月26日 │10,000 │6.30 │5.488 │0.812 │8,120元 │2萬4,360元 │ ├──┼─────┼───────┼─────┼───┼─────┼──────┼───────┼───────┤ │061 │張見山 │95年12月27日 │7,000 │6.95 │5.488 │1.462 │1萬234元 │3萬702元 │ ├──┼─────┼───────┼─────┼───┼─────┼──────┼───────┼───────┤ │062 │溫智君 │95年12月5日 │1,000 │6.66 │5.488 │1.172 │1,172元 │3,516元 │ │ │ │ ├─────┼───┼─────┼──────┼───────┼───────┤ │ │ │ │1,000 │6.61 │5.488 │1.122 │1,122元 │3,366元 │ │ │ │ ├─────┼───┼─────┼──────┼───────┼───────┤ │ │ │ │1,000 │6.52 │5.488 │1.032 │1,032元 │3,096元 │ │ │ │ ├─────┼───┼─────┼──────┼───────┼───────┤ │ │ │ │1,000 │6.52 │5.488 │1.032 │1,032元 │3,096元 │ │ │ ├───────┼─────┼───┼─────┼──────┼───────┼───────┤ │ │ │96年1月15日 │2,000 │6.30 │5.488 │0.812 │1,624元 │4,872元 │ │ │ │ ├─────┼───┼─────┼──────┼───────┼───────┤ │ │ │ │1,000 │6.10 │5.488 │0.612 │612元 │1,836元 │ │ ├─────┼───────┼─────┼───┼─────┼──────┼───────┼───────┤ │ │合計 │ │7,000 │ │ │ │6,594元 │1萬9,782元 │ ├──┼─────┼───────┼─────┼───┼─────┼──────┼───────┼───────┤ │063 │江素貞 │96年1月9日 │1,000 │6.34 │5.488 │0.852 │852元 │2,556元 │ └──┴─────┴───────┴─────┴───┴─────┴──────┴───────┴───────┘ 附表三 ┌──┬─────┬───────┐ │編號│訴訟實施權│求償金額 │ │ │授與人即求│ │ │ │償人 │ │ │ │ │ │ ├──┼─────┼───────┤ │001 │陳培義 │6萬600元 │ ├──┼─────┼───────┤ │002 │馬殷秀玉 │1萬2,820元 │ ├──┼─────┼───────┤ │004 │吳慰親 │1萬344元 │ ├──┼─────┼───────┤ │007 │林琮善 │2,644元 │ ├──┼─────┼───────┤ │009 │張樹蘭 │2,144元 │ ├──┼─────┼───────┤ │011 │林再壽 │8,560元 │ ├──┼─────┼───────┤ │012 │陳士用 │1萬8,684元 │ ├──┼─────┼───────┤ │015 │王文正 │23萬1,300元 │ ├──┼─────┼───────┤ │017 │黃敏秀 │1萬1,120元 │ ├──┼─────┼───────┤ │022 │嚴端麗 │9,796元 │ ├──┼─────┼───────┤ │023 │張顯洽 │3萬440元 │ ├──┼─────┼───────┤ │024 │邱敏 │1萬8,820元 │ ├──┼─────┼───────┤ │026 │謝胡章 │27萬8,390元 │ ├──┼─────┼───────┤ │027 │陳盛文 │3萬6,870元 │ ├──┼─────┼───────┤ │029 │魏靜婷 │6萬780元 │ ├──┼─────┼───────┤ │031 │李凱明 │8萬6,600元 │ ├──┼─────┼───────┤ │032 │毛羅月霞 │4萬9,260元 │ ├──┼─────┼───────┤ │033 │江坤圳 │19萬4,900元 │ ├──┼─────┼───────┤ │034 │劉金蓮 │3萬4,640元 │ ├──┼─────┼───────┤ │036 │杜香素 │5,910元 │ ├──┼─────┼───────┤ │037 │鄭劉數勤 │5萬1,480元 │ ├──┼─────┼───────┤ │038 │三合興業股│3萬4,96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039 │吳健國 │7,152元 │ ├──┼─────┼───────┤ │040 │黃富國 │2萬2,240元 │ ├──┼─────┼───────┤ │041 │吳桂蓮 │4萬5,360元 │ ├──┼─────┼───────┤ │042 │陳奕維 │1,522元 │ ├──┼─────┼───────┤ │043 │紀貞如 │2萬2,240元 │ ├──┼─────┼───────┤ │044 │林家慶 │3萬1,404元 │ ├──┼─────┼───────┤ │047 │陳清讚 │1萬1,920元 │ ├──┼─────┼───────┤ │048 │黃春梅 │6,010元 │ ├──┼─────┼───────┤ │051 │黃庭堅 │6,312元 │ ├──┼─────┼───────┤ │054 │黃春英 │3,036元 │ ├──┼─────┼───────┤ │055 │林富惠 │5,060元 │ ├──┼─────┼───────┤ │057 │廖國浚 │2,644元 │ ├──┼─────┼───────┤ │058 │林春榮 │1萬7,120元 │ ├──┼─────┼───────┤ │062 │溫智君 │4,358元 │ ├──┼─────┼───────┤ │合計│ │143萬7,44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