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3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周永暉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津律師
- 上訴人
-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黃秀美
- 上訴人
- 張志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嚴心吟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白禮維律師
- 被上訴人
- 德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美
- 訴訟代理人
- 余敏長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金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3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