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3號上 訴 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上 訴 人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秀美 上 訴 人 張志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白禮維律師 被 上 訴人 德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美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 被上訴人 王金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3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