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元騰揚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進元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周方慰
- 被上訴人
- 威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宇
- 被上訴人
- 蔡慶華
- 被上訴人
- 徐步青
- 被上訴人
- 郭彥鼎
- 被上訴人
- 郭國和
-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 陳豪杉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元秀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瑛玿
- 被上訴人
- 許峻源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許吳彩員
李嘉華(即李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真(即李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蔡翠玲
常興福
王美雀
吳邱月正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異議之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代上訴人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陳進元代聲請人元騰揚昇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元騰揚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騰公司)已將其所有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之4及其坐落土地應有部分讓與聲請人陳進元,被上訴人許瑛玿、許峻源、李嘉華、許秀真、蔡翠玲、常興福、王美雀、吳邱月正復未表示同意由聲請人陳進元承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元騰公司已將其所有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之4 及其坐落土地應有部分讓與聲請人陳進元,已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院卷三第33-34 頁)。茲被上訴人許瑛玿、許峻源、李嘉華、許秀真、蔡翠玲、常興福、王美雀、吳邱月正未表示同意由聲請人陳進元承當訴訟,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聲請人陳進元承當訴訟(本院卷一第162 頁),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