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再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盧彥如、吳青蓉、王幸華
- 上訴人暢曉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26號再 審 原告 暢曉雁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蔡靜娟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聯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0,767元(計算式:(361.87平方公尺+115.83平方公尺+73.96平方公尺)×19.29%×103,000元≒10,960,7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再審裁判費162,804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 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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