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字第12號第一上訴人 即 第 二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第二上訴人 即 第 一 被 上訴人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坤 第二上訴人 即 第 一 被 上訴人 邱連春 連明陽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第二上訴人 即 第 一 被 上訴人 蕭子凱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律師 複 代理人 洪邦桓律師 第二上訴人 戴東生 吳明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邦桓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駱建廷律師 第 一 被 上訴人 高佩 張福郎 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 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