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黃莉雲、陳容正、吳素勤
- 法定代理人林傑文、陳有仁
- 原告陳美璇
- 被告余永甯、卓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共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訴字第3號原 告 陳美璇 張迎春 兼 上一 人 訴 訟代理人 單井杰 被 告 余永甯 許忠興 林秀霞 永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傑文 被 告 卓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陳有仁 上 五 人共同 訴 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魏汝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