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丁蓓蓓
- 法定代理人黃承森、李世文
- 上訴人文軒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44號上 訴 人 文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森 被上訴人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訴訟代理人 林金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六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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