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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林陳松曾錦昌丁蓓蓓
  • 法定代理人
    黃承森、李世文

  • 上訴人
    文軒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44號上 訴 人 文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森 被上訴人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訴訟代理人 林金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六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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