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79號
- 上訴人
- 富農生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興松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宏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萍
- 被上訴人
- 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蒼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絃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姿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附表所示之事項,於同年月8日前具狀提出,並自行送達繕本與對造,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提出兩造自101年3月1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 各季買賣貨 品明細、總噸數、各季獎勵金額數及計算式,並依出貨明細 說明各季寄庫於下季初出貨是否有列入各寄庫季獎勵金計算 之情形? 二、關於鮮乳脂類商品於上開合約期間是否有給予1.7%獎勵金之 情事? 三、關於寄庫商品有無寄庫期限?上訴人是否曾有要求延緩出貨 之情形?被上訴人是否曾因物流配送問題,更改出貨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