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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5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湯美玉謝永昌黃裕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㈠字第52號

聲請人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耿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

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聲請選任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選任謝勝峰(原名謝勝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五十五年四月十日生)於本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52號給付租金等事件,為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石油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1日廢止登記,無人為中華石油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中華石油公司於105年2月1日廢止登記,未向法院聲請清算或陳報清算人,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7月18日基院曜民科字第1050004813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且依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均為缺額,有經濟部105年8月19日經授商字第10501207670號函附之歷次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113頁)。是以,中華石油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得代為訴訟行為,堪予認定。本院爰審酌兩造於94年6月28日訂立系爭租約,迄至99年間發生本件民事糾紛,謝勝峰(原名謝勝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此段時間擔任中華石油公司董事長,其對於本件民事糾紛,較諸之後擔任董事長之許國正、陳振嘉、陳柏霖等人應屬較為熟稔,而可堪任中華石油公司於本件給付租金等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代中華石油公司為訴訟行為,爰選任謝勝峰為中華石油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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