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㈡字第4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㈡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忠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旭
- 法定代理人
- 王陳秀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白木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根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瑾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峰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庚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