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黃裕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34號

上訴人
恆基數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被上訴人
富圓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豊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月25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3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33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4,416元,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本院於106 年8 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06 年9 月12日送達至上訴人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20樓F 室所在地,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 頁)。上訴人雖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惟迄未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22 頁),揆諸前開規定,其所為上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