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5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58號
- 被上訴人
- Aqua Solutions Corporation(日本商)
- 法定代理人
- 清水 真(Makoto Shimizu)
- 訴訟代理人
- 鄭植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REAL POINT MANAGEMENT CO.,LTD(英屬維京群島商)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3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貳仟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11日對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35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1,000萬元,折合新臺幣(下同)2,672,000元(以被上訴人起訴日即104年2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日幣現金賣出匯率0.26720計算,見原審卷一第24、25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