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43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430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 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王興岡
- 上訴人
- 丁俊和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清結
- 訴訟代理人
- 楊愛基律師
林俊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4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43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稽,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