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674號
- 上訴人
- 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仁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俊毅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6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㈠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㈡提出書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67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表明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