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67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玉珮何君豪徐淑芬

上訴人
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仁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俊毅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6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㈠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㈡提出書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67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表明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