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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289號

給付無瑕疵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麗玲袁雪華李昆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字第289號

上訴人
林美姬
上訴人
黃玉卉
上訴人
仰崇仁
上訴人
諸柏仁
上訴人
楊雅婷
上訴人
魏旭泉
上訴人
陳丹荔
上訴人
彭仁麒
上訴人
莊裕賢
上訴人
李儀瑩
上訴人
呂琪儀
上訴人
葉姿慧
上訴人
彭琬玲
上訴人
羅斐慧
上訴人
施文龍
上訴人
黃榆晴
上訴人
李慧珍
上訴人
王玲鈴
上訴人
黃冠銘
上訴人
蔡文錦
上訴人
黃靖婷
上訴人
王信吉
上訴人
羅幼嵐
上訴人
李吉明
上訴人
簡惠敏
上訴人
蔡曉菁
上訴人
陳政杰
上訴人
尤庭妤
上訴人
林素萍
上訴人
彭科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
被上訴人
三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金火
訴訟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振揚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無瑕疵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以下各上訴人均逕稱其姓名)主張:伊等前向被上訴人承購其所興建之「三上家天下」建案(即坐落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該建物下稱系爭大樓),並簽定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系爭大樓廣告宣傳品上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與房屋平面圖視同契約之一部分。嗣被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0月4日完成系爭大樓,並自同年12月7日起陸續交屋,詎102年7月13日中度颱風蘇力來襲時,竟自鋁窗處嚴重漏水,且內外窗因強烈震動碰撞,扣環更有4MM之間隙,嚴重欠缺應有之強度。在非遭遇颱風之平常日,鋁窗亦有高頻風切聲,縱使緊閉窗戶,室內風切聲仍高達55至60分貝,馬路上車輛行駛聲音、附近工地施工機具及工人說話聲音等,均清晰可聞,夜晚頂樓住戶亦可聽見1樓門廳外聊天聲音,且社區紗窗已發生3次於平日被強風吹落至1樓,嚴重影響伊等日常生活。經委請鋁窗同業公會檢查,發現窗框全無斷水設計,故無法阻絕強風大雨下之滲水問題,伊等乃於同年8月10日在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臨時區權會)向被上訴人反應,被上訴人承諾3個月內進行改善,並以B棟18樓(下稱18B,以此類推)試作,惟僅將漏水窗戶打上矽利康,更換鋁窗膠條,增加毛刷、泡棉、阻風塊,經測試均無法改善鋁窗漏水及高頻風切聲問題。伊等於事後取得系爭大樓施工竣工圖,發現門窗之施工詳圖亦與實際完工門窗有別,包括:4W即2至18樓之臥室窗戶、4DW即2至18樓之客廳窗戶、5W即2至14樓主臥室窗戶、5-1W即15至18樓主臥室窗戶、5-2W即15至18樓主臥室窗戶、6W即2至18樓之主臥室廁所窗戶、7W即2至17樓臥室窗戶、7-1W即18樓臥室窗戶,且系爭大樓窗戶未達到施工竣工圖說明之規範(按即強度性耐風壓達300㎏/㎡、氣密性漏氣量在2㎡/hr以下、水密性防水達50㎏/㎡以下、遮音性隔音達30db以上)。又伊等前向被上訴人反應上情,經被上訴人派員分二階段實際補修(第一階段先就部分住戶之窗戶施打矽利康並調整把手、第二階段則在窗框內增放鋁條),惟於104年9月28日杜鵑颱風襲台時,新竹地區每小時平均風速等級最高未超過12級風,依門窗竣工詳圖㈡規範,系爭大樓窗戶之抗風壓為300㎏/㎡,對應抗風壓強度等級至少應可耐受15級風以上(按15級風為280㎏/㎡),然伊等住戶之窗戶多有漏水、漏風、風切聲過大之情形,可見系爭大樓窗戶顯有未具約定效用、品質之瑕疵。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第227條第1項、第354條、第364條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㈡」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5W(或5-1W、5-2W,詳後述聲明)、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諸柏仁(2D住戶)、林素萍、仰崇仁(3A住戶)、林美姬(3B住戶)、黃玉卉(3C住戶)、楊雅婷(4A住戶)、魏旭泉(4B住戶)、陳丹荔(5A住戶)、彭仁麒(5B住戶)、莊裕賢(5C住戶)、李儀瑩(5D住戶)、呂琪儀(6B住戶)、葉姿慧(6C住戶)、彭琬玲(7B住戶)、羅斐慧(7C住戶)、施文龍(7D住戶)、黃榆晴(8C住戶)、李慧珍(10A住戶)、王玲鈴(10C住戶)、黃冠銘(11B住戶)、蔡文錦(13B住戶)、黃靖婷(14A住戶)、王信吉(15B住戶)、羅幼嵐(15C住戶)、李吉明(16B住戶)、彭科景、蔡曉菁(17B住戶)、陳政杰(17C住戶)、尤庭妤(17D住戶)並施作安裝之判決。(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諸柏仁(2D住戶)、林素萍、仰崇仁(3A住戶)、林美姬(3B住戶)、黃玉卉(3C住戶)、楊雅婷(4A住戶)、魏旭泉(4B住戶)、陳丹荔(5A住戶)、彭仁麒(5B住戶)、莊裕賢(5C住戶)、李儀瑩(5D住戶)、呂琪儀(6B住戶)、葉姿慧(6C住戶)、彭琬玲(7B住戶)、羅斐慧(7C住戶)、施文龍(7D住戶)、黃榆晴(8C住戶)、李慧珍(10A住戶)、王玲鈴(10C住戶)、黃冠銘(11B住戶)、蔡文錦(13B住戶)、黃靖婷(14A住戶),並依如附件之「竣工圖門窗詳圖」(包含竣工圖門窗詳圖之門窗施工說明)施作安裝。

㈢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5-1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王信吉(15B住戶)、李吉明(16B住戶)、簡惠敏(17A住戶)、徐毓芳(由彭科景、蔡曉菁〈17B住戶〉代位受領),並依如附件之「竣工圖門窗詳圖」(包含竣工圖門窗詳圖之門窗施工說明)施作安裝。㈣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㈡」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5-2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羅幼嵐(15C住戶)、陳政杰(17C住戶)、尤庭妤(17D住戶),並施作安裝。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並未舉證系爭大樓鋁門窗有嚴重漏水、風切聲過大、紗窗掉落、無斷水設計等瑕疵,且依其採證時間早已逾1年保固期間,復以部分住戶係再自行加裝,並非原始設計,自非屬保固範圍。況系爭大樓鋁門窗於100年4月20日曾送至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緯公司)進行測試,包括「抗風壓強度」、「水密」、「氣密」等均符合標準。另系爭大樓僅鋁門窗有氣密設計,房門、廚房鋁門,並無氣密設計,上訴人要求全部氣密、隔音,實有誤會。又紗窗部分均有「防脫落片」之設計,上訴人主張有掉落之情事,應係其等於拆下清洗後,安裝時未將「防脫落片」鎖上所致。縱認系爭大樓鋁門窗有進水情形,因該鋁門窗僅能抵抗10級風,而蘇力、杜鵑、梅姬等颱風來襲時,最大陣風風速高達11、12級,已超出水密性標準,自有進水可能。其次,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3款約定,伊有權更改系爭大樓鋁門窗之窗型而異於竣工圖之設計。且依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系爭大樓銷售時,其廣告文宣及樣品屋之鋁門窗窗型,均經現場銷售人員解說,已屬系爭契約內容之一部,而有拘束兩造之效力,而觀諸系爭大樓之廣告宣傳品內容及其房屋平面圖暨樣品屋照片,所有門窗之型式核與系爭大樓鋁門窗相符。再者,依照建築法令,雨遮部分之窗戶,不得開啟出入,惟為便利住戶使用,乃將之改成落地門窗,上訴人就此均亦知悉,且表示同意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諸柏仁於99年7月12日向被上訴人購買位在新竹縣○○市○○○路0段00號(即系爭大樓,如未標示即為向被上訴人購買)2樓之5、林素萍及仰崇仁於100年7月23日共同購買3樓之2、林美姬於100年7月23日購買3樓之1、黃玉卉於99年9月3日購買3樓之3、楊雅婷於100年7月20日購買4樓之2、魏旭泉於100年7月23日購買4樓之1、陳丹荔於100年1月1日購買5樓之2、彭仁麒於99年11月29日購買5樓之1、莊裕賢於99年2月3日購買5樓之3、李儀瑩於99年5月28日購買5樓之5、呂琪儀於99年8月7日購買6樓之1、葉姿慧於99年3月6日購買6樓之3、彭琬玲於99年7月25日購買7樓之1、羅斐慧於99年4月15日購買7樓之3、施文龍於99年3月30日購買7樓之5、黃榆晴於99年10月10日購買8樓之3、李慧珍於102年5月22日購買10樓之2、王玲鈴於99年11月13日購買10樓之3、黃冠銘於99年1月9日購買11樓之1、蔡文錦於100年5月30日購買13樓之1、黃靖婷於99年10月7日購買14樓之2、王信吉於99年4月21日購買15樓之1、羅幼嵐於99年2月2日購買15樓之3、李吉明於99年4月17日購買16樓之1、蔡曉菁及彭科景於102年4月22日向訴外人徐毓芳購買17樓之1、簡惠敏於100年8月8日購買17樓之2、陳政杰於99年1月23日購買17樓之3、尤庭妤於98年12月13日購買17樓之5,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89至90頁),且有系爭契約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12至170頁、㈡第155至160頁、㈢第113至164頁)。上訴人主張伊等向被上訴人所購買系爭大樓房屋安裝之鋁門窗有未按設計圖施作、漏水、高頻風切聲等瑕疵,自得依系爭契約之約定、第227條、第354條、第364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本院於107年2月1日與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之爭點為(見本院卷㈡第68頁反面):

㈠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大樓鋁門窗,是否有減少其約定或通常效用之瑕疵?

㈡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在其等所有房屋施作、裝設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鋁門窗?

四、茲論述如下:

㈠按物之瑕疵須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存在,出賣人始應負擔保責任;如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並無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存在,則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此觀民法第354條、第373條之規定自明。買受人於受領買賣標的物後,若主張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應由其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依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㈡」所示門窗施工說明第3點記載:「本工程鋁門窗之性能:a.強度性:耐風壓達300㎏/㎡(10層以下含10層)。b.氣密性:漏氣量在2㎡/hr以下。c.水密性:防水達50㎏/㎡以下。d.遮音性:隔音達30db以上氣密窗規範。」(見本院卷㈠第13頁)。強度性300kgf/㎡係指門窗可承受(抗風壓性)300kgf/㎡風壓,依中央氣象局網站所提供之風級、風速與風壓換算表,風壓300kgf/㎡屬於15級風範圍;水密性50kgf/㎡試驗時風壓上限為75kgf/㎡,依換算表風壓75kgf/㎡屬於10級風範圍,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6年3月16日經標六字第10600024930號函暨所附鋁合金製窗國家標準(CNS)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258至269頁)。上訴人固主張系爭鋁門窗於蘇力、杜鵑、梅姬等颱風來襲時,有漏水、漏風及風切聲過大情形,惟蘇力、杜鵑、梅姬等颱風來襲時,新竹氣象站最大陣風之風速等級各為11級、11級、12級,有風速、風壓對照表及相關說明資料、交通部中央氣象局106年3月15日中象參字第1060003188號函附新竹氣象站102年逐日及7月份逐時平均風級、最大瞬間風級及蒲福風級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197至202頁、第250至253頁),足見當時最大陣風已超出系爭鋁門窗水密性標準得承受之風壓上限10級風。

⒉又證人林國濱證稱:台灣鋁門窗公司製造材料、零件組裝後的氣密窗,有經過風雨實驗室試驗,水密性每平方公尺50公斤壓力,大概是11、12級風,超過就會開始漏水(見原審卷㈢第19頁、本院卷㈡第69頁)等語,而系爭鋁門窗曾於100年4月20日送請寶緯公司測試,其抗風壓強度、水密性及氣密性均符合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㈡」所示門窗施工說明第3點之約定,其五金配件安裝正常無遺漏,有該公司試驗報告、106年5月12日彰寶管字第10605120001號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㈢第172至175頁、本院卷㈠第278頁),足認被上訴人所安裝之系爭鋁門窗已符合系爭契約約定之預定效用。至上訴人主張已安裝於系爭大樓之系爭鋁門窗未經測試,故不得以上開寶緯公司測試報告為依據云云,惟系爭大樓89號15樓之3鋁門窗五金配件安裝正常無遺漏,窗型與原設計圖有異,是否具備門窗施工說明第3點所載性能等級,仍須經由實驗室風雨測試才有確實數據,有寶緯公司106年5月12日彰寶管字第10605120001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78至288頁),且證人即寶緯公司廠長王世之證稱:鋁窗要小於2米以內才能鑑定(見本院卷㈡第27頁)等語,且上訴人自陳會漏水窗戶長寬為230公分×210公分(見本院卷㈡第27頁),自無從拆除送鑑定,況上訴人曾詢問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風雨風動實驗室,亦無法現場鑑定系爭鋁門窗是否符合通常效能或契約約定效用(見原審卷㈡第183頁、187頁反面、㈢第8頁反面),自難逕以上訴人所提漏水照片、實測分貝及颱風時之錄影光碟等(見原審卷㈡第9頁、㈢第107頁、本院卷㈡第34頁、第144頁),即認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鋁門窗有瑕疵。另寶緯公司勘驗人員縱曾於履勘15樓之3鋁門窗以手觸窗框時提及「太軟(台語)」,亦屬其個人主觀感受,既未經風雨實驗測試,尚難憑為系爭鋁門窗存有瑕疵之依據。

⒊另系爭契約第15條第1項約定:「本契約房屋自賣方通知買方交屋日起,賣方針對…固定設備部份(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見原審卷㈠第18頁反面),而上訴人提供漏水、紗窗走位、鋁窗玻璃破裂、風切聲過大等採證影片及照片時間為103年6月至106年6月間(見本院卷㈡第32頁反面至第34頁、第128頁反面、第144頁),已逾交屋後1年保固期間,此觀交屋簽收單甚明(見本院卷㈡第75至103頁),且上訴人雖主張13B住戶係聽從被上訴人建議而將後陽台另加裝鋁窗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亦難以該陽台所加裝鋁窗於杜鵑颱風來襲時有漏水情況,即認被上訴人所給付之系爭鋁門窗存有瑕疵。又證人王世之證稱:颱風強度太大,沒有用加強鐵的話,就可能無法防水,大面積窗戶鋁擠型有空心管,得以加強用鍍鋅版折彎再穿入補強,漏水則視防水膠條老化或破損;風切聲最主要係因風的角度剛好對應建築物角度,目前臺灣不可能有完全避免風切聲的鋁窗(見本院卷㈡第27頁反面至28頁)等語,故縱3C住戶於102年10月12日(交屋後未逾1年)及梅姬颱風來襲時,測得風切聲過大,亦難遽認系爭鋁門窗即存有瑕疵。至證人詹麗君證稱:伊係系爭大樓89號5C住戶,書房和大女兒房間會漏水,風切聲每扇窗都有,上訴人所提出錄影光碟係伊先生錄影的,就是杜鵑颱風當天,曾向被上訴人請求修繕,大鑫公司蔡老闆曾補以矽力康,但仍無法改善風切聲、大風大雨仍會漏水,嬰兒會因此被嚇到哭鬧,被上訴人要求加鋁條及矽力康繼續修繕,但伊等因沒信心而未同意;除了颱風外,只要風大、雨大,溝槽的水會滿溢出來(見本院卷㈡第149頁反面至151頁)等語、證人林咨銘證稱:伊係上訴人羅幼嵐配偶,伊所住15C在杜鵑、梅姬颱風均發生鋁窗下緣漏水、風切聲過大情況,去年底及今年初雨勢較大時,會有漏水、窗戶晃動、紗窗掉落等情形,伊提供錄影光碟是伊親自拍攝,颱風嚴重時,風灌進來時連帶水進來,沒颱風時也會有風切聲,曾向被上訴人報修,大鑫公司有來看過,說會加強矽力康或加鋼條,但無法保證,伊未同意所以沒有讓他們維修(見本院卷㈡第151至152頁)等語,僅能證明系爭鋁門窗於杜鵑、梅姬等颱風或風雨過大時,有滲水及風切聲過大問題,尚難遽認系爭鋁門窗有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⒋證人林咨銘復證稱:伊在過年時有將紗窗拆下來清理過,再裝回去,不清楚紗窗有防脫落片設計,在拆下來前,紗窗並不會動或有掉落情況(見本院卷㈡第152頁)等語,足見紗窗掉落是因拆下清洗後,未將防脫落片鎖上所致。又窗戶玻璃破裂原因多端,溫差過大、異物撞擊、強風吹襲、人為破壞等不一而足,8C、6C住戶鋁窗玻璃呈蜘蛛網狀破裂(見本院卷㈡第191、196頁),惟上訴人並未舉證該破裂情形係因系爭鋁門窗抗風壓性未達300kgf/㎡,即於15級風內遭強風吹破,自難徒憑上揭照片即認系爭鋁門窗欠缺通常及契約預定之效用。另黃玉卉曾於102年10月16日向新竹縣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固有該府102年10月16日府產商字第1020157238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56頁),惟僅能證明兩造間有消費爭議存在,尚難憑此即認被上訴人所給付之系爭鋁門窗存有瑕疵。

⒌系爭契約第9條第4項固約定:「本大樓施工標準除買賣雙方另有協議外,悉依新竹縣政府工務局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㈩之『建材設備表』施工,…」(見原審卷㈠第15頁反面),惟系爭契約第1條(廣告效力)另約定:「本房地廣告宣傳品上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與房屋平面圖視同契約之一部份。…」(見原審卷㈠第13頁),而上訴人起訴時亦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大樓之廣告DM及官方網站網頁內容均屬廣告宣傳品,視為系爭契約之一部分(見原審卷㈠第5、9頁),參以證人郭家伶證稱:伊係系爭大樓代銷鉅登公司負責人,卷附廣告文案平面圖是根據建築設計圖,與建築師、被上訴人討論後修正繪製的,在接待中心有樣品屋,包含鋁門窗及材料都在現場展示,也明確告知買方將來施作與原建築師繪製設計圖不同,買方知情後才簽約,雖未簽署變更設計同意書,但二次施工部分另有約定記載,68戶中至少認識60戶,完工後與廣告內容一模一樣(見本院卷㈡第175頁反面至177頁)等語,可見系爭大樓銷售廣告宣傳品所載建材設備表、房屋平面圖視同契約之一部。又系爭大樓完工後外觀(含鋁門窗安裝位置、樣式)與系爭大樓廣告宣傳品、平面圖一致,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258頁),且系爭契約之房屋平面圖核與廣告宣傳品之平面圖(見外置DM冊)相符,並經買受人於其上蓋章確認(見原審卷㈠第24頁),可見系爭大樓鋁門窗型變更設計(部分改為落地窗)業經買受人同意。至系爭大樓廣告文案及樣品屋示範就系爭大樓鋁門窗變更設計,未送新竹縣政府工務局核准,乃被上訴人有無違反相關建築法令之問題,核與上訴人(除蔡曉菁、彭科景外)及訴外人徐毓芬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大樓鋁門窗型已合意變更設計無涉。是以上訴人徒以系爭大樓之原竣工圖門窗詳圖(見原審卷㈠第192至193頁)與卷附系爭大樓廣告宣傳品、平面圖及樣品屋照片(見本院卷㈡第199至221頁及外置DM冊)不同為由,據指被上訴人給付之系爭鋁門窗有物之瑕疵云云,亦無足取。

㈡上訴人既未舉證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鋁門窗存有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亦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鋁門窗有不完全給付情事,則其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民法第227條、第354條、第364條之規定(其中蔡曉菁、彭科景係代位徐毓芬),請求被上訴人在其等所有房屋施作、裝設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鋁門窗,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民法第227條、第354條、第364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5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諸柏仁(2D住戶)、林素萍、仰崇仁(3A住戶)、林美姬(3B住戶)、黃玉卉(3C住戶)、楊雅婷(4A住戶)、魏旭泉(4B住戶)、陳丹荔(5A住戶)、彭仁麒(5B住戶)、莊裕賢(5C住戶)、李儀瑩(5D住戶)、呂琪儀(6B住戶)、葉姿慧(6C住戶)、彭琬玲(7B住戶)、羅斐慧(7C住戶)、施文龍(7D住戶)、黃榆晴(8C住戶)、李慧珍(10A住戶)、王玲鈴(10C住戶)、黃冠銘(11B住戶)、蔡文錦(13B住戶)、黃靖婷(14A住戶),並依如附件之「竣工圖門窗詳圖」(包含竣工圖門窗詳圖之門窗施工說明)施作安裝;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5-1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王信吉(15B住戶)、李吉明(16B住戶)、簡惠敏(17A住戶)、徐毓芳(由彭科景、蔡曉菁〈17B住戶〉代位受領),並依如附件之「竣工圖門窗詳圖」(包含竣工圖門窗詳圖之門窗施工說明)施作安裝;應將如附件「竣工圖門窗詳圖㈡」規範所示窗型編號:4W、4DW、5-2W、6W、7W之品牌為中華、大同或力霸,嵌8MM強化玻璃且附紗窗之粉體塗裝改良式鋁門窗,給付羅幼嵐(15C住戶)、陳政杰(17C住戶)、尤庭妤(17D住戶),並施作安裝,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而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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