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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3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李國增胡宏文黃珮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30號

上訴人
翁璿豊
上訴人
張寶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被上訴人
蔡泉妹
被上訴人
謝瑞慧
被上訴人
陳耀維
被上訴人
張可志
被上訴人
林蓮美
被上訴人
葉佐傅
被上訴人
葉吳素秋
被上訴人
葉朝琪
被上訴人
黃瀅珊
被上訴人
許露丹
被上訴人
陳進和
被上訴人
陳鳳嬌
被上訴人
蕭水滄
被上訴人
林其安
被上訴人
楊伯雄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楊名原
被上訴人
彭郭雪櫻
被上訴人
林文修
被上訴人
曹耀銓
被上訴人
石良雄
被上訴人
林寶英
被上訴人
馬振宇
被上訴人
呂學修
被上訴人
梁成堅
被上訴人
彭美蘭
被上訴人
江穀容
被上訴人
林長鋆
被上訴人
曾陳靜淑
被上訴人
林宏熹
被上訴人
何雪妙
被上訴人
張梅鳳
上3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變更之訴駁回。

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所謂訴之變更,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代替原訴,乃係原告利用原訴之訴訟程序所為變更,自以原訴仍有訴訟繫屬狀態為限,苟原訴業經原告撤回起訴而致訴訟繫屬消滅,原訴既已不存在,自無從再為訴之變更。

二、本件上訴人所提之原訴業經其於原審撤回起訴,致其訴訟繫屬消滅,有本院105年度上字第930號判決可稽,則上訴人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具狀為訴之變更,欲將原訴之拆除地上物請求變更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變更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3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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