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抗字第12號

拆屋還地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雅玲王漢章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抗字第12號

聲請人
馮勢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等2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2月26日99年度抗字第12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2項、第50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507條準用於聲請再審程序。

三、經查:

㈠聲請人反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45萬元,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下同)99年6月29日99年度重訴字第756號裁定駁回其反訴;聲請人提起抗告,業經本院99年8月20日99年度抗字第1234號裁定廢棄第一審裁定(見本院卷第12頁裁定書)。嗣聲請人聲請更正上述裁定之錯誤,本院以104年2月26日99年度抗字第1234號裁定駁回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見本院卷第15-16頁裁定書)。聲請人收受原確定裁定書即聲請再審,旋經本院104年3月25日104年度再抗字第14號裁定駁回(見同上卷第11頁裁定書);可知聲請人在104年3月間已收受原確定裁定書,再審期間應自此時起算。

㈡迨105年9月10日,聲請人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1-4、6-7頁書狀),顯逾30日不變期間;故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抗字第1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