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50號
- 再審原告
- 元鼎鑫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垚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巨華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