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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91號

清償債務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魏麗娟陳慧萍周群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91號

再審原告
藍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薰分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林新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367 號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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