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9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91號
- 再審原告
- 藍星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薰分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林新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367 號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