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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李國增胡宏文黃珮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

上訴人
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李俊良律師

      陳威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嘉琇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3萬503元本息部分,併駁回該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請求。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3萬5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而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目錄頁背面),溢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65元(計算式:15,525元-5,460元=10,065元),上訴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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