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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國抗字第7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金吾李昆曄黃炫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國抗字第73號

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抗告人魏高明、廖秀松(下逕稱姓名)對於原法院於民國104年10 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3 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6日送達與廖秀松、於同年4月8日送達與魏高明,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 頁)。其等逾期迄未補正,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 頁),依上說明,其等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國抗字第7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