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抗字第7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抗字第75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 抗告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同上
- 抗告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刑廳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定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查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 月25日送達抗告人魏高明,抗告人迄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查詢可憑(本院卷第8、15-20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及廖秀松非原裁定之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其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