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更㈡字第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靜芬魏于傑陳清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更㈡字第8號

上訴人
闕山興
上訴人
闕山柳
上訴人
闕山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追 加原 告 闕山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闕山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闕山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闕立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闕立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闕心怡
被上訴人
闕阿美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惟如就本案判決已合法提起上訴者,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更㈡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