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4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陳怡蕾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蕭如蘭
- 被上訴人
- 陳怡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陳湘渝之遺產編號17「本院分割分法」欄,關於「編號18」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