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佟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佟家驥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他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佟家驥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05號判決、本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33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61號裁定敗訴確定在案。聲請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即本院105年度家抗字第6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清寒輔導證明書、戶籍謄本、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住院通知單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通知等影本,以為釋明,然依上開證據尚難認其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支出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