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莉雲吳素勤傅中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佟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佟家驥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他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佟家驥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05號判決、本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33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61號裁定敗訴確定在案。聲請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即本院105年度家抗字第6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清寒輔導證明書、戶籍謄本、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住院通知單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通知等影本,以為釋明,然依上開證據尚難認其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支出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傅中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